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枫桥湖办事处新胜居委会、洞庭办事处东风湖居委会。
二、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岳阳楼区马壕污水处理厂项目征收协调指挥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 〕113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由岳阳楼区马壕污水处理厂项目征收协调指挥部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使用权人。
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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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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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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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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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和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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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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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湖办事处新胜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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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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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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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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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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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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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办事处东风湖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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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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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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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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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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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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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安置及支付方式: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 2014]113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由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内外设施补偿费、搬家费、办证费、迁建补贴等,7个工作日内存入被拆迁入房屋拆迁补偿款账户,同时将存折送达被拆迁人。征地拆迁奖金、安置过渡费在被拆迁户完成搬家腾地交房并经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存入;住房货币安置补助在被拆迁户户主提供住房证明后,7个工作日内存入。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14]31号和市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六、腾地办法及时间:补偿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后,各相关权利人应当按规定时间自行处理好青苗及附属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之日起7日内交付腾地。逾期不腾地,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翔, 联系电话:13907309121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