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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区分局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君山区水产养殖场棚户区改造项目

来源:君山区分局2014-02-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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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区分局 

  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90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岳政发〔200916号、岳政发〔20102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岳阳市君山区水产养殖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被收回面积: 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君山区水产养殖场林角渔场 

     

  被收回面积:3.8649公顷 

  二、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水田按君山区Ⅰ区27420/亩补偿,旱地、园地按君山区Ⅰ区27420/亩补偿,草地、林地按君山区Ⅰ区27420/亩补偿(具体分类数据以土地确权数据为准)。安置补偿费采用转账的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再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岳政办发[2011]4号)标准进行分配管理。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025号)文件标准补偿执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四、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必须在被告知补偿之日起15日内向征地拆迁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复核。 五、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区分局法规股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