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湘政发[2009]4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岳政发〔2009〕16号、岳政发〔2010〕25号、岳楼政发[2010]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岳阳市洛王潘家廉租房小区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单位、征地面积: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其中耕地面积(公顷) |
望岳路办事处老垅坡居委会 | 0.8350 | 0.7932 |
洛王办事处大桥湖居委会 | 0.5084 | 0.1741 |
梅溪乡延寿寺村 | 0.6070 |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菜地按岳阳楼区Ⅱ区7.6941万元/亩补偿,旱地按岳阳楼区Ⅱ区2.99215万元/亩,坑塘水面、农村居民点用地按岳阳楼区Ⅱ区4.2745万元/亩补偿(具体分类数据以土地确权数据为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采用转账的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再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岳政办发[2011]4号)标准进行分配管理。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0〕25号)文件标准补偿执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文件标准补偿执行。
五、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必须在被告知补偿之日起15日内向征地拆迁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复核。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楼区分局法规股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