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医保发〔2020〕33号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行为,全面推行政府为主导、以市为单位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岳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3日
岳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完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各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岳阳市定点医疗机构所有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全部实行网上集中采购。本办法适用的岳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采购人为全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在我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销售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生产、配送企业。鼓励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成为采购人。岳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品种范围为市医疗保障部门所公布的、我省高值医用耗材目录以外的、入围成交品种目录内的品种。
根据岳办〔2019〕21号《岳阳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省、市医保部门事权划分,我局负责拟订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制定全市医疗机构网上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方案和网上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目录。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网上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岳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以市级医保部门为主,各相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依法对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机构
集中采购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一级监管。岳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局成立了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市定点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小组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保低耗采管办”),具体工作由市局规划财务与法规科承担。
市定点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制定政策、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上形成整体合力,工作小组办公室、各科室具体履行职责如下:
(一)市医保低耗采管办负责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在市医疗保障局的领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2.负责监督市级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按照职能职责,依法依规提供优质网上集中采购服务。
3.负责监督各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网上交易情况及稽核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定期向局党组汇报有关工作。
4.负责上一轮未参与招投标的产品以及新产品申请成为备案采购品种的审核工作,并对在网产品的数量、品规进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加和删减产品。
5.对采购中出现的违规投诉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平台服务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二)市局规划财务与法规科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与全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及安全合理使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进行监管。对医疗机构不采购入围品种、不在网上采购、不按时回款及其它违反合同的行为报医药服务科、基金监管科、稽核中心依照医保协议进行纠正和查处。做好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监控和稽核统计工作;定期公布医疗机构采购品种、金额比例等信息;发现医疗机构未按要求执行挂网价格,将有关线索移交基金监管科、稽核中心查处。
(三)基金监管科、市稽核中心负责对采购活动中有关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四)机关纪委全程开展监督工作,并根据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要求开展调查及处置违规违纪行为。
(五)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负责监督、调查及处置违规违纪行为。
三、采购服务机构
在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提供集中采购服务的机构(下简称“采购服务机构”) ,采购服务机构必须具备提供网络采购服务的信息平台,信息平台满足联合限价采购的功能需求。采购服务机构负责实施网上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市医疗保障局的领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联合限价采购招投标及相关工作。
(二)对生产、经营企业所报资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有疑问的情况应主动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三)负责提供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的技术支持。
(四)根据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动态反应配送企业的配送、医疗机构回款等情况,建立购销双方的诚信体系数据库。建立采购监管系统,定期向市医疗保障局汇报工作情况。
(五) 受理市医保低耗采管办交办的投诉处理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企业反映的采购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于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医保低耗采管办协调处理。
采购服务机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遵循采购工作规程,依法提供采购服务。未经市医疗保障局同意,不得随意增减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品种、配送企业和采购人。
四、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严禁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临床所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从网上品种目录中选择质优价廉的品种,且优先选择国产品牌,尤其是省内品牌,必须在市级网上平台进行采购和交易,网上采购率应达100%。低于95%的,必须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交书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
(三)成立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根据市里集中采购入围品种目录及临床需要,采用实名投票方式确定所需采购使用的品种、品牌,汇编形成本单位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目录,并负责确定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年度计划采购量,交由采购部门负责执行。
(四)确保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实际采购量与计划采购量的偏离值不大于10%。偏离值大于10%时,应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内部管控制度。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应验明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厂家、型号、批号、合格证明及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和使用,同时对入库品种要确保储存环节中的质量安全。
(六)加强医院内部物资管控系统的建设。对上网发送采购订单、到货查验、入库、出库等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做到有机衔接。执行国家统一医保医用医保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规范医用耗材通用名管理,对医用耗材使用量动态监测,开展医用耗材质量评价,同时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七)必须与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约。不得与非入围生产、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不得用同类品种替代入围成交品种,不得以高于入围品种成交价格进行采购。
(八)及时与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配送企业按合同规定时限结算货款。
(九)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网上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在采购过程中,不能收受回扣或者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如发现生产、配送企业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举报。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五、生产、配送企业
生产、配送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1.申报承诺函(包括附件),非实际生产企业申报的须递交企业关系证明及产品授权证明、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检验试剂为药品批文,则应分别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最近一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检测报告、供应商授权委托书、申报信息确认函、产品其他省市成交情况等资格证明文件;(注:税务登记证等可递交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产品说明书及近距实物照片;质量及货源保证书;杜绝商业贿赂承诺书;最低中标价保证书;相应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申明;供应商自行填报2015年以来境内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最低成交价格或销售价的附相关有效证明(证明材料须对应投标产品编号);其他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二)按照入围品种挂网目录所注明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 剂的质量和价格供应合格的产品;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信息变更,须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供有关证明,并经核准后进行更新。
(三)必须对定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及时响应,并通过网上采购系统进行确认和发货。不论定点医疗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均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需求,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配送要求: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响应后,正常情况下,一般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紧急情况下,急用的常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 4 小时内送到,急用的非常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 8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
(四)按相关取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服务机构结清相关服务费用。
(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六)在采购周期内,不能无正当理由进行撤标。
(七)举报与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中有关的违纪违规行为,所提供材料必须详细真实。
(八)不得在销售过程中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方式对采购人以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贿赂。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六、备案采购管理
(一)备案采购原则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医用低值耗材和检验试剂,原则上必须在交易平台开展采购, 确需进行备案采购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控备案品种。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备案采购品种,确保总量比率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低值医用耗材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上年度采购总金额的15%。严禁将备案采购作为逃避监管、变相涨价的途径和手段。
2.临床确有需要。申请备案采购的医用低值耗材和检验试剂应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诊疗所必需,其有效性或经济性显著优于现行中标产品。
3.先备案后采购。对临床必需的医用低值耗材和检验试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先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经审核评审通过后方可采购。因突发事件所需的急(抢)救医用低值耗材和检验试剂,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先采购使用,后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4.谁申请谁使用。备案采购的医用低值耗材和检验试剂遵循 “谁备案,谁使用”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备案采购品种,如临床确有需要,须书面提出申请,且仅供提出申请备案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其他公立医疗机构需要使用的,应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经医保低耗采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备案采购范围
1.2019年12月31日后注册上市且未在我市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内的医用低值耗材和检验试剂,其有效性或经济性显著优于现行中标产品;
2.不在我市医用低值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内,且集中采购入围产品中没有可替代的产品;
3.在我市医用低值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内,但集中采购时同一目录下无入围产品,且其他入围产品不能完全替代;
4.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大型检查设备时,合同约定的配套耗材和检验试剂未入围且目前仍在合同期内、依法应继续履行合同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大中型检查设备仅支持某特定的耗材和检验试剂且无法更换为替代品种,替换该设备将加重医院负担的;
5.在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入围产品,由于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违约等情况造成无法供货并且无替补的产品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入围成交产品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
6.因临床特殊治疗或特殊病人医疗需要的。
(三)备案采购程序
1.申报。由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备案采购申报。公立医疗机构应对申请备案采购的医用低值耗材和检验试剂严格审查,并与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准确完整填写《岳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和检验试剂备案采购申请表》和《岳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和检验试剂备案采购汇总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同时报送市医保低耗采管办。
备案采购产品所涉生产企业需报送的材料(复印件):企业 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备案产品近一年来国内最低价格承诺书,进口产品代理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近一年来国内最低价格承诺书、《国(境)外生产企业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产品说明书、产品实物近照。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2.评审、审核。市医保低耗采管办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报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备案采购产品的临床需求、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性、性价比和替代性等进行综合评审,对公立医疗机构和备案采购产品所涉生产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是否准予备案的意见。备案评审原则上每 2 个月开展一次。
3.挂网采购。经市医保低耗采管办审核批准备案的品种,由采购服务机构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备案采购产品在交易平台上挂网。
4.特殊情况。遇到各类突发事件,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急危重症病人需要备案的品种,可执行先采购后备案的措施,但须在采购后7日内完善备案手续。除此之外的其他需备案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定点医疗机构在备案采购申请批复前不得擅自采购。
(四)备案采购议价规则
备案产品议价必须遵循以下规则,且原则上参照该产品近一年来国内最低交易价格议价。
1.已上市备案采购产品必须提供近一年来国内最低交易价格(不提供最低交易价格的不予备案通过);
2.新上市备案产品由公立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参照同类产品价格自主议价,议价价格必须上报市医保低耗采管办备案审查;
3.已纳入备案采购的同一产品的备案采购价格按就低原则 保持全市备案采购价格基本一致;
4.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大型检查设备时合同约定的配套耗材和检验试剂未入围且目前仍在合同期内的产品以及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大中型检查设备仅支持某特定的耗材和检验试剂的此类产品,必须提供近一年来国内最低交易价格(不提供最低交易价格的不予备案通过);
5.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大型检查设备时合同约定的配套耗材和检验试剂存在海虹系统价的,按照海虹系统价采购交易;如果海虹系统价高于合同价的,则按合同价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产品必须报市医保低耗采管办核查备案)。
七、监督管理措施
在市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督促下,服务机构应搭建本市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由市医保低耗采管办对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行为实行在线监管。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各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市医疗保障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监管平台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基本功能:
1.根据上级要求,适时对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医用低值耗材采购和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
2.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提供交易监测数据;
3.实时监控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成本数据,对超出中标控制价格的供应商给予警示提醒;
4.提供国家、湖南省、岳阳市有关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5.公布违规违约的供应商名单;
6.归集采购和交易信息。
(二)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开展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自觉接受市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监管平台实时传输医用低值耗材采购和交易数据,未经市医保低耗采管办同意,服务机构不得对外发布、使用相关数据。
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履约的,市医疗保障部门依照合同对其提出警告并约谈其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动态退出。服务机构违反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的,按照管理职责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医用低值耗材、检验试剂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挂网警告,取消企业该产品、甚至所有产品成交资格,不得参加岳阳市下一次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等处罚,涉嫌违法的,按照管理职责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在医用低值耗材、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供应假冒伪劣医用低值耗材、检验试剂;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推诿或拒绝提供退换;
3.供应的医用低值耗材、检验试剂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安全事件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4.违反合同规定,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二次以上(含二次)超出规定时限配送医用低值耗材,影响公立医疗机构正常医疗活动;
5.发生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未及时跟进处理;
6.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恶意压价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7.在医用低值耗材、检验试剂采购过程中,以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8.提供非成交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替代成交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
9.未将采购全过程(包括发送采购订单、订单配送确认、到货确认、退货等)通过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采购系统完成;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的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医保协议中作出约定,对其违规金额予以相应比例的扣减,具体内容详见医保协议。
1.未按照规定进行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如在成交目录范围之外采购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恶意和虚假订购;不按照规定要求同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网上购销合同(即网上交易订单);不按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成交确认合同采购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擅自采购非成交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替代成交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签订后,再同供应商、配送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违反规定自行采购医用低值耗材;
3.在医用低值耗材交易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备案采购,不得随意增加备案采购品种,以维护集中采购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市医保低耗采管办将重点对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备案采购工作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备案采购申请规定的,将依据医保协议扣减医疗相关费用。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医用低值耗材与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评审规则
2.医用低值耗材与检验试剂集中采购交易流程
3.岳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处理细则
附件1
医用低值耗材与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评审规则
医用低值耗材是指经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发证,以医疗器械管理和以消毒产品管理的产品,检验试剂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证,以药品管理的特殊产品。医用低值耗材主要分为:消毒类、检验试剂、麻醉科、手术室常用耗材、医用X射线及附属设备、高分子及注射穿刺类、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血站类等其他卫生材料(含未列入湖南省医用高值耗材采购目录的其他产品)。
(一)医用低值耗材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集中采购:
1.发布公告。服务机构根据本市医用低值耗材临床使用情况,确定各批次集中采购产品范围,经市医疗保障部门同意,通过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
2.确定采购上限价。服务机构根据近五年以来境内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最低挂网价格、岳阳最近一次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成交价格和供应商自行填报的附相关有效证明的近五年以来境内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最低成交价格或销售价格。取最低价明确为本次集采产品的采购上限价。
3.公示上限价。供应商可通过采购平台查询本供应商具体产品的上限价,供报价时参考。供应商对本供应商产品上限价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递交相关澄清资料,服务机构接收后予以查核处理。如供应商在公示期内无异议,视为认可上限价。最终结果由服务机构通过交易平台予以公布。
4.申报与报价。供应商应递交申报文件,在资格审核合格后进行报价。供应商应根据本次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申报,申报文件资料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递交。供应商在通过申报信息确认后,应规定时间内对其产品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网上电子报价。报价是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税费等在内的医院采购价格(医院进货价),报价不得高于上限价,报价时间截止前可随时对产品报价进行修改,报价时间截止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和修改报价。
5.公布报价结果。供应商报价后,在规定时间内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对报价进行解密,服务机构通过采购平台公布报价解密结果。供应商可通过采购平台查看报价解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6.评选供应商。专家评审组将按规定程序,在专家库中随机分类抽取临床医学、医技、检验、护理、采购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在封闭、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
7.公示结果。经市医疗保障部门同意,服务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公示评标结果。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中标产品品牌、产品规格型号及价格,供货单价,该品牌产品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相关配送等服务要求等。
8.平台交易。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公示结果在交易平台与中标供应商进行交易。
(二)服务机构开展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评审、遴选和谈判工作所需要的评标专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抽取终端中随机分类抽取临床医学、医技、检验、护理、采购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评标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三)抽取的评标专家与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产品、品牌、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抽取的评标专家因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评标工作的,应当提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补抽。确认评标专家后应立即开始集中工作。
(五)评标专家在评审、遴选品牌产品时,应当遵循循证医学、卫生经济学原理,根据医用低值耗材各类品种的质量技术、价格信息和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专业化的评价,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六)评标专家在遴选供应商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供应商的资质、规模和信誉;
2.供应商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生产或者代理产品的质量情况、覆盖面和产品系列完整性;
3.供应商生产或者代理的产品在本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情况,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
4.供应商供应保障能力、储存条件和配送及时性、准确性;
5.同类同质产品的比较;
6.供应商的报价和谈判价格;
7.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和响应程度;
8.供应商的持续创新能力。
(七)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评审、遴选采用综合评比评投票法。
1.对有基准价的产品,过半数票者按票数高低根据下表确定成交候选产品。
单个标的下各质量层次品牌数 |
按票数由多到少排序成交候选品牌数 |
少于等于3个 |
不淘汰 |
4个至7个 |
4个 |
8个至12个 |
5个 |
13个至18个 |
6个 |
19个至25个 |
7个 |
大于等于26个 |
8个 |
对成交候选排名末位得票相同的品牌不淘汰,均确定为成交候选产品。
2.对没有基准价的产品,过半数票者按票数高低根据下表确定成交候选产品。
单个标的下各质量层次品牌数 |
按票数由多到少排序成交候选品牌数 |
等于1个 |
不淘汰 |
少于等于10个 |
2个 |
11至20个 |
3个 |
大于等于21个 |
4个 |
对成交候选排名末位得票相同的品牌不淘汰,均确定为成交候选产品。
(八) 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采购的评审、遴选和价格谈判现场,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文字记录、录音或者录像,相关资料应当完整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九)供应商和品牌产品的评审结果,自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质询和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拟选用供应商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资格,服务机构按照供应商评审得分高低,顺次选择并公示拟选用的供应商。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医疗保障部门研究,并组织评审专家按评审程序进行复核。
(十)中标供应商供应产品服务周期为12个月-18个月
附件2
医用低值耗材与检验试剂集中采购交易流程
(一)发布通知。服务机构在评审公示结束后应及时告知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网上交易正式启动时间,提醒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二)系统培训。服务机构应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交易系统操作培训,演示系统功能,现场答疑。
(三)问题解答。服务机构应设立现场、网上及电话等多种咨询方式,解决定点医疗机构及供应商的各类交易问题。
(四)签订合同。由供应商(配送商)与各医疗机构签订网上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具体购销合同(即网上交易订单),明确交易的产品、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
(五)平台交易。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通知时间在服务机构交易平台与中标供应商进行交易。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公布的成交目录,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严禁网外采购。定点医疗机构网上编制采购订单、验货确认。配送企业按照采购订单进行配送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配送到位。
(六)货款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付款制度,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产品验收确认后,供购双方协商确定结付货款时间。
(七)服务费收取。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商定的服务费核定收费标准,对配送企业按照实际交易金额收取。
附件3
岳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
集中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岳阳市低值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和配送企业在购销活动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岳阳市低值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的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和配送企业。
第三条 不良行为是指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和配送企业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履行购销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范围
(一)定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范围
1.不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种不按规定进行采购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不按规定进 行网上采购或以其它方式规避网上采购的。
2.不按购销合同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成交品种的。
3.不按购销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时限与企业结算货款,超过付款时限 6 个月以上,情节较严重的。
4.不按照规定要求与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牟取其 它不正当利益,经核实的。
5.同一品种分别从两家及以上配送企业购进的。
6.备案采购品种不履行备案手续的。
7.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发票,医疗机构也支付货款的。
8.不按照规定向市医保低耗采管办报送采购情况及有关资料的或提供虚假的采购信息的。
9.收受“回扣”及其它不正当交易行为被查处的。
(二)生产、配送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范围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不合格产品的。
2.有非法促销和商业贿赂行为的。
3.恶意报价造成入围品种不能保证正常供应,扰乱市场秩序,对集中采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入围后的品种无正当理由进行撤标的。
5.以其他非入围品种取代入围品种进行配送的。
6.对入围品种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7.不及时确认定点医疗机构订购信息,影响临床使用情节严重的。
8.配送与挂网品种不一致的。
9.销售发票不盖发票专用章的。
10.不按规定与采购服务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11.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采购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范围
1.擅自终止或在网上屏蔽入围企业采购资格的。
2.未经市医疗保障局授权,擅自增减入围品种的。
3.不及时响应定点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的诉求,投诉到市医保低耗采管办,经核实的。
4.不按时完成市医保低耗采管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件。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工作程序
(一)对以上各方的投诉,必须递交书面材料,投诉材料必须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经办人员和机构将为其保密。
(二)投诉材料递交到市医保低耗采管办,调查核实后,作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三)市医保低耗采管办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在下一轮招投标采购工作中作相应处理。
(四)所有的不良行为记录均在网上予以通报和公示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市医保低耗采管办对接到举报或网上监控发现的违规行为,组织专人调查,情况属实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定点医疗机构
1.对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以上违规行为市医疗保障部门均可依协议对医疗机构相关医保费用予以减扣。
2.凡有记录不良行为的将被纳入年度医疗保障协议目标管理评价内容并进行相应扣分。
3.对有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保低耗采管办记录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通报。
(二)对生产、配送企业
1.生产、配送企业有第四条第(二)第 1、2、3、5、10 项行为之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取消违规入围品种的挂网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参加岳阳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
2.生产、配送企业有第四条第(二)第 4、9 项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取消违规品种的入围资格,并且在采购周期内不允许备案采购。
3.生产、配送企业有第四条第(二)第 6、7、8 项行为之一,发现一个品种违反一次在网上公示并限期整改;发现两次在网上公示并取消该违规品种的挂网资格;发现三次除网上公示和取消该违规品种的挂网资格以外,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参加岳阳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
第七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7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