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0〕2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健委、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发展,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抗体检测需求形势发生新的变化。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41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等精神,为配合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病毒检测收费行为,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抗体检测均为临时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抗体检测价格项目所需的体外检测试剂盒,属于“除外内容”。其中,属于自行采购的,允许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属于政府调拨或社会捐赠的,不得向接受检测人员收取费用。检测试剂盒包括必要的质控液、标准品、校准品、分离液、提取试剂等。
三、省医疗保障局将把检测试剂盒纳入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公开挂网,阳光采购。从6月1日开始,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挂网试剂盒,货款实行在线结算。
四、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使用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抗体检测价格项目,临时性纳入我省住院医疗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执行甲类报销政策。检测试剂盒执行统筹地区医保一次性耗材报销政策。医保结算标准按项目实际发生时政策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临时设立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抗体检测价格项目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临时设立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抗体检测价格项目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 |
医保支付政策 |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
1 |
LS0000001 |
新冠肺炎核酸检测 |
基于实时荧光定量RT-PCR法,使用配套核酸提取试剂,通过监测样本采集、核酸提取和PCR扩增,并同时检测病毒基因组中放开读码框1ab(ORF1ab)和核壳蛋白(N) |
检测试剂盒 |
次 |
50 |
43 |
限住院治疗 |
2 |
LS0000002 |
新冠肺炎抗体检测 |
样本类型:血液。样本采集、签收、处理,定标和质控,检测样本,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含IgG、IgM |
检验试剂盒 |
项 |
25 |
21 |
限住院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