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20日前患者本人(或有家属陪同)持申报病种相关住院病史资料、并发症检验报告单、医保手册和两张1寸免冠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至综合业务股办理特殊病种门诊申请;
(2)楼区医保局股室工作人员初审,填写特殊病种门诊审批表,股室汇总,分管副主任批示后移交医保局特殊人群和个人账户股组织专家评审(无相关检查或诊断依据不充分的,由患者到三级医院做相关检查后再申报);
(3)一经发现所提供资料与原件不符或弄虚作假者,该患者进入“医保黑名册”三年之内禁止申办特殊门诊;
(4)审批不通过的,相关股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领回申报资料;
(5)审批通过后的交分管副主任、主任批示后电话通知患者领取特殊病种表、完成系统申请;
(6)患者或家属确定特门协议管理药店,414股室股长完成系统审批程序。
参保单位或个人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凭《医保手册》到初审医院医保科领取表格并填写《城镇职工医保特殊门诊申请表》,同时备齐相关病历资料(或复印件)、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选定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特殊门诊服务药店。初审医院收齐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后,组织本院医疗专家进行初步鉴定。每季季末市医保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特门确认标准进行逐个审批。申请人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5个工作日后,携带《医保手册》到初审医院领取评审结果及申报资料。初审医院名单:市中心医院、省直中医院、市二医院、市人民医院、三三一医院、恺德心血管病医院、市三医院(限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