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患者持特殊病种门诊病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到其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及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直接由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按特门结算标准进行结算。属于参保患者自付的费用,先由其社会保障卡支付,社会保障卡金额不足的,再用现金支付,参保人须在结算单或处方上签字确认。参保患者住院后特门待遇自动停止,出院结算15天(不含结算当日)后恢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