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保局、卫健委,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运用,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5号)和原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发改委《关于核定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湘卫财务发〔2017〕7号)要求,由相关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和第三方成本测算,以我省现行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础,参照外省市同类项目价格水平,正式核定了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修订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此次正式核定通过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51个(见附件1),并公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全省最高指导价。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合理差价,二级、三级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价格拉开10%--20%的差价。
二、规范自主议价项目和延长试行项目的管理。此次核定自主议价项目4个和延长试行项目3个。医疗机构开展自主议价项目应向当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纳入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实施总量控制。各级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台账,落实总量管理和规模控制。延长3个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一年(见附件2),由原申报医疗机构继续试行,其项目价格为试行价格,项目试行期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试行价格,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临床应用情况重新评估核定。
三、为促进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更加科学合理,对目前反映较突出的2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或除外内容进行了修订(见附件3)。
四、在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特殊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监管。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医保费用审核和医保基金监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服务价格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