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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卫生局2014-05-0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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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市卫发〔2014〕95号

岳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岳阳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行业管理医院

为建立健全我市卫生应急队伍体系,提高卫生应急队伍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卫生应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局组建了5类21支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为规范我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湖南省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我们组织制定了《岳阳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和第二批卫生应急队伍名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卫生局       

2014年年5月8日 

抄送:武警岳阳市支队

附件1:

岳阳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岳阳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的原则,统筹建设和管理我市市级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级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市卫生局建设与管理,参与重大及其它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组织协调类、紧急医学救援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安全保障类。级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市卫生局机关、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和武警岳阳支队,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市卫生局负责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委托直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承担级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经相关部门评估、批准后,对符合级卫生应急队伍条件的卫生应急队进行授牌管理,享受级卫生应急队伍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条 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障人员构成。每队10-12人,设队长1名,由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队长1-2名,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队员的遴选由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审定,报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制订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级卫生应急队伍;

(二)指导、监督、检查级各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评估和授牌工作;

(四)组织指导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五)负责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配置计划和购置;

(六)负责组织级卫生应急队伍考核评比工作。

第九条 队伍承建单位职责

(一)按要求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受市卫生局委托进行日常管理;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三)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四)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条 队伍职责

(一) 按照市卫生局的调遣,参加卫生应急行动;

(二) 向市卫生局和承建单位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 承担市卫生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受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三)享受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四)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五)享受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加班、高风险、特殊地区等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十二条 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

(四)参与对级及以下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出国(6个月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经承建单位核准终止任用,并及时报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备案。

第十四条 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队长及承建单位,保证级卫生应急队伍数据库的信息准确和传递畅通。

第十五条 承建单位应当按照《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根据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制订本单位卫生应急队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

第十六条 调用队伍,原则上由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向承建单位下达调用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级卫生应急队伍前往指定现场开展卫生应急救援;紧急情况下,可先调用队伍,再通知承建单位。

第十七条 卫生应急队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每天向市卫生局应急办和承建单位报告工作进展,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协助级卫生应急队完成相关工作。

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

第十八条 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通知承建单位实施现场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十九条 级卫生应急队伍经市卫生局批准,可用于内外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 装备管理

第二十条 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参照《卫生部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对卫生应急队伍进行统一装备,统一队旗、标识、服装、通讯等,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由各单位统一保存、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二条 在卫生应急行动中,市卫生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局积极争取专门经费,各单位要安排专门经费装备卫生应急队伍,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队员现场工作表现突出者,根据国家、省、市或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嘉奖和表彰。承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对队员的职称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级卫生应急队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出色的,给予承建单位相应表彰。

第二十四条 队员或其所在单位,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经核实,对队员予以除名,并予以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参照制定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