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及所辖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6〕38号)
YYCR—2016—010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本级及所辖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岳阳市市本级及所辖区地方政府债券
还本付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及所辖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管理机制,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及时还本付息,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财政厅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新增债券)和置换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债券(以下简称置换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是指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归还本金及按计划和债券票面发行时间、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条 市本级及所辖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由市财政局归集汇总后缴省财政厅。相关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本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并按时汇入市财政专户。
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第五条 市本级编制政府债务3年滚动预算,将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具体分类如下: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存量债务应由该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的,还本付息资金在该单位部门预算中安排(扣回)。
市教建投和学校举借的政府存量债务应由在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教育资金、教育专项资金或教育费附加等偿还,还本付息资金在教育资金、教育专项资金或教育费附加预算中安排(扣回)。
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政府存量债务,用于土地储备并应由出让土地宗地成本偿还的部分,还本付息资金在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安排的宗地成本中归还(扣回)。
上级有专项资金安排或补助的棚户区改造、公路交通等项目举借的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资金在相应的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市级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已由置换债券置换的政府存量债务,按照省财政厅有关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政府存量债务的规定和“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由该平台公司与市财政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依法签订资产等有关事项的划转协议,同步将相应的资产、收入和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划转给市财政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在平台公司完成转型和资产等事项实质性划转之前,平台公司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暂由该平台公司负责筹集。
其他应由市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其还本付息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收入;经营城市(如城市户外广告等)收入;争取国家政策资金;争取上级项目专项资金;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及专项收入安排;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
相关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资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地方政府债券台账和还本付息资金专账,用于地方政府债券统计和还本付息资金归集、支付。市财政局应根据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情况,衔接资金来源渠道,落实还本付息资金,及时下达市本级及所辖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通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政府债务预算及时归集还本付息资金,各政府债务举借单位、相关区财政部门应按市财政局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通知,及时将还本付息资金汇入市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汇入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按省财政厅有关加计罚金的规定加计罚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