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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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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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村函〔2014〕20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农办、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央农办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开展信息核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村函〔2014〕120号、121号和我厅湘建办函〔2014〕40号文件要求,在2014年底前完成全省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危房的信息采集、校核、上报及网络填报(全国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工作,摸清家底,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二、科学制定实施规划

加快制定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争取2014年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四部办备案。各市州、县市应制定本地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广泛征集意见,科学组织论证,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和措施,于2015年6月底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环保部门备案。规划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政策整合,突出整治保护,避免大拆大建。积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地方性技术指南和标准,加快制定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适时适度制定村庄规划,共同指导基层科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三、加强资源整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环保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抓紧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有效整合涉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政策、项目和资金,切实提高总体绩效。有条件的市州,近期可选出3至5个有代表性的乡镇和村庄,重点突出规范农村建房、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工作,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试点示范。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和乡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纠偏机制,总结推广优秀经验。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厅局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开展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年度工作检查。

五、实施年度评价

各市州应对当地本年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农业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结合年度报告、现场检查等情况,对各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应在次年组织解决,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体现。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王  畅  0731—88950316

省农业委员会        喻建辉  0731—82209842

省环境保护厅        朱邦辉  0731—85698046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农业厅代章)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