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05-17

人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措施

来源:岳阳市劳动就业服务局2020-03-01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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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发布日期:2020-01-24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等人社部明电〔2020〕2号),发布日期:2020-2-5

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20〕22号),发布日期:2020-02-06

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集中考核评价活动,暂缓举办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员等人员集中培训活动,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统筹组织开展;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技能人员,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疫情防控期间,推广在线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特别是自主评价用人单位备案工作,推动各类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指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人社部发〔2020〕8号),2020-02-07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1.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3.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1.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3.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2.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3.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湘人社函〔2020〕13 号),发布日期:2020-02-06

加大相关领域专技人才的职称评审倾斜。坚决破除“唯 论文”倾向,鼓励广大专技人才把论文写在本职专业工作岗位上,所有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不得以未公开发表论文对疫情防控 一线专技人才晋升职称实行“一票否决”,专技人才在疫情防控一线的能力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根据《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 号)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若干措施》(湘组〔2020〕19 号)等文件精神,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卫人员职称评聘重点倾斜,医卫人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考量,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 下基层服务经历,其中赴湖北工作 1 个月及以上的,视同完成下基层任务。现有中级或副高级职称,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所在单位有空缺岗位的优先推荐参评;无空缺岗位的,可按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评审职数。评审时专业理论考试予以加分;防疫一线的病例、总结、报告等可替代论文;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不占整体通过率。其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还可破格学历资历免 试申报,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大专学历可分别参评副高、正高 级职称,聘期可缩短 1 年。现有初级职称或无职称,参加全国卫 生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考试,达到国家或省内合格标准直接予以 聘任,所在单位无空缺岗位的,可先行聘任,再逐步消化。同时, 加大医疗卫生单位职称自主评审权限下放力度,自主评审单位可 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相应优惠政策,经专业委员会、职代 会同意后予以实施。 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自然科学、工程、新闻等其他行 业专技人才,由所在单位或相应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可在评审职数、通过率等方面予以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要主动为复工兴产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专技人才评价服务, 对民营企业在复工兴产中业绩卓著、业内认可的产业人才开辟职 称评审绿色通道,开展特别优秀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根据《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10 条措施》(湘人社发 〔2019〕67 号)精神,面向我省新兴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 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职称专场评审。

助力企业集聚人才复工兴产。生产一线也是战“疫”一 线,在全力以赴防控疫情的同时,要千方百计组织各类专技人才 助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直接联系专家的职能优势,迅速组织专 家支持基层复工兴产和春耕备耕等工作,充分利用远程指导、网 络培训、在线答疑等,将广大专技人才工作的“主战场”前移到 企业生产一线和田间地头。要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等引进高层次科创产业人才。加强与产业项目建设 年 2018、2019 年度引进人才的沟通联络,了解他们到岗返岗情况、 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等,创造一切条件鼓励他们利用自身技术 和社会资源支持我省复工兴产。要尽早深入园区、企业做好人才 需求摸底,因势制宜调整本地区 2020 年度引才目标。要积极发挥 “联湘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工作站”的专业优势和引才网络作用, 指导做好“五联”工作,切实帮助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产业人才。 留学人员来湘创业支持培育项目评选,优先支持重大公共卫生科研攻关和生物医药领域的留学回湘人员。要抓紧部署 2020 年度湘 西特聘专家支持行动计划,精准组团,为我省贫困地区决胜脱贫 攻坚蓄势赋能。 五、支持企业和相关领域博士后科研工作。在 2020 年度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协作研发中心)设定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扶持企业 搭建科研创新平台招收青年科研人才,加强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 渡过难关,共克时艰。积极推荐疫情防控业绩突出的博士后工作 站独立招收培养博士后科研人员。在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博士 后留(来)湘就业创业支持培养计划等评选中,优先支持开展重 大公共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和中小微企业博士后科研人员。适时支 持举办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为主题的博士后交流论坛。延长博士后综合评估时间,按照《关于做好我省 2020 年度博士后综合评 估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2 号)部署,简化相关工作程 序,切实帮助设站企业完成站点评估和整改任务。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湘人社规〔2020〕3号),发布日期:2020-02-24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号),发文日期:2020-02-21

1.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各地要迅速落实,在 2020 年 3 月底前将本地第一批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位。

2.提高职工失业保险保障水平。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 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内办理。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 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 1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4.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提高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 年)》(湘人社发〔2019〕17 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 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 1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5.加大以工代训补贴力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 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6.完善远程技能培训体系。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分阶段实施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活动,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通过自有培训平台或第三方平台等途径,搭建线上培训课堂。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 将全部理论课程由线下集中授课转为线上学习,课时要求不变,实训和结业考核部分根据各地疫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通过线下完成,相关培训补贴按现有政策标准执行,要确保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学习记录、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于功能齐备、运行成熟的互联网培训服务平台,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遴选后向全省推广。

7.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各地要主动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载体的补助力度。省级新增 1000 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级安排的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园区减免在孵企业的房租、水电费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8.强化岗位归集发布。各地要精准摸清辖区内企业开工复工情况,迅速建立企业岗位统一归集发布制度。对已复工的企业,定期了解企业用工情况和招聘计划,及时采集招聘岗位信息并向省级集中。对暂未复工的企业,建立对接机制,动态掌握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各地采集和归集的岗位信息要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实时发布,并要针对不同群体特点拓展手机 APP、微信、微博等发布渠道,为劳动者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9.优化用工服务机制。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建立 24 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收集汇总重点企业名录,将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及关系重要国计民生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纳入重点保障范围。实施台帐管理,设立人社服务专员,明确责任,加强调度,全面掌握重点企业用工、缺工情况和招工需求,及时提供相应政策指导和服务。扩大线上办理事项范围,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湖南人才网、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等多个渠道,大力开展线上求职招聘服务。鼓励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包括农村劳务经纪人开展人员招聘,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 1 名劳动者稳定就业 3个月以上的,给予 300 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岳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岳政办发〔2020〕1号)2020年2月6日

八、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力度,将中小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企业开展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支持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并按规定予以贴息。对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县市区人社部门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审批流程可参照一次性岗位补贴执行,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岳阳市人社系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二十三条措施》(岳人社发〔2020〕3号),发布日期:2020-2-10

一、全力推进稳就业工作。1.切实保障重点企业用工。要迅速完善配套实施办法,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2.引导支持企业复工和劳动者返岗。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大力实施援企稳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足额缴费的参保企业,实施稳岗返还,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将中小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企业开展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4.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并按规定予以贴息。自2020年2月6日至5月6日,对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县市区人社部门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审批流程可参照一次性岗位补贴执行,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5.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疫情期间,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6.优化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鼓励用人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等。加快归集就业岗位信息,逐级汇总上报,统一通过“岳阳云就业”“岳阳人才信息网”以及省平台等线上渠道批量向社会发布,实施“线上”春风行动和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咨询申领、失业保险经办尽可能实现网上办、远程办。7.做好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有效对接。农民工输出地及时跟踪主要输入地疫情变化,做好主要输入地企业用工、复工、交通、疫情等信息的集中发布。农民工输入地要加强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加强有组织对接服务。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指导做好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8.开展就业扶贫工作。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就业帮扶工作,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车间扶持力度。9.保障稳就业工作协调有序。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

二、全面优化社保经办服务。10.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疫情期间,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其参保职工暂以上年末缴费基数的100-110%为缴费工资按暂定基准值保底封顶为基数,待疫情结束后再由单位申报缴费工资;未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在疫情结束后缴费,并不得加收疫情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迟征收的滞纳金,缴费通知单据有效期不变,登账期暂延长为两个月(即两个月内有效)。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11.确保疫情期间待遇及时发放。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等方式,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不因未及时申请、未按时缴费而影响待遇的结算和发放。凡疫情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疫情期间旧伤复发治疗、转诊转院、康复治疗的,或疫情期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及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通过手机短信、微信、QQ等试提出申请。已参保的单位和职工,疫情期间未按时缴费的,可按照规定先行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待疫情结束后再补缴疫情期间工伤保险费。12.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的,应认定为工伤。

三、持续激发人事人才工作活力。13.优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就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预约办理。14.灵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集中考核评价活动,暂缓举办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员等人员集中培训。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统筹组织;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技能人员,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15.网上组织公开招聘或延期举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16.简化疫情防控机构紧急招聘程序。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17.激励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四、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18.切实维护劳动权益。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19.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20.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支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确保企业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延续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21.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22.积极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23.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