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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

来源:省政府网站2013-04-1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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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要求,现就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免学费范围和对象

(一)免学费范围

实施免学费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免学费对象

免学费对象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

涉农专业学生指教育部新发布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农林牧渔类”全部32个专业2010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在校生,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电子注册、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5]45号)明确的“农林类”全部18个专业2010年春季学期及以前入学的在校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组织培养的农村医学专业在校生。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农村户口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考虑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家庭无劳动力、收入低下的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省平均按全日制在校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的15%确定,其中:属于西部地区的湘西自治州按25%确定,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含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下同)按20%确定,其他地区(含省、市本级)约按14%确定。

二、免学费标准及补助方式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与省物价局核定的专业收费标准一致。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具体办法是:非顶岗实习阶段(一年制的第一个学期,二年制的前三个学期,三年制的前两个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顶岗实习阶段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确有困难的其他专业,可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三、免学费资金的分担办法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对西部生源学生免学费资金承担80%,对其他地区学生免学费资金承担60%。其余资金(含收费标准高出2000元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以下三个原则分担:一是省本级和市州本级所属学校,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二是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所属学校,由省、县两级按7:3比例分担。三是省直管县市所属学校,由省、县两级分担,其他非省直管县(区)所属学校,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依据各县市区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按总人口计算,下同)情况分类确定(详见下表)。

县市区所属中职学校免学费地方资金分担比例表 

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

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

其他省直管市

其他非省直管(区)

省级

补助

县级

分担

省级

补助

县级

分担

省级

补助

市级

分担

县级

分担

1200元以上

70%

30%

10%

90%

0%

10%

90%

1000-1200

70%

30%

30%

70%

15%

15%

70%

800-1000

70%

30%

50%

50%

25%

25%

50%

800元以下

70%

30%

60%

40%

30%

30%

4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中职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免学费工作。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里明确的经费分担办法,足额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职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三)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利益。公办中职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职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尤其是不得借免学费之机提高学费标准。

(四)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各自管辖的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职学校名单。要加强中职学校学籍管理,严格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切实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要坚决杜绝虚假注册、多重注册行为,禁止擅自扩大免学费范围。

(五)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中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