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05-1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局2014-01-06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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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要切实贯彻执行今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保证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做好今年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组织和落实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请于9月30日以前将本单位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的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尤其是今年对有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所采取的措施,书面报送给我部财务司。

教育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5、实施日期: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6、联系单位: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联系人:唐红

8、联系电话:07308805637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类

1、分类:学生资助管理

2、名称: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3、文号:教电(2003)298号

4、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正在进行2003年招生录取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保证今年新录取的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入学,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多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解决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要求把解决经济困难学生问题提高到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让更多的人上大学,让更多的人上得起大学,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根本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狠抓落实,把保证新录取的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保证已在校的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作为教育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努力实现“确保没有一名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

二、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经过各方面多年的共同努力,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以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银行贷款(主要是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绩。只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完全可以保证每一位考入公办普通高校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少数地方和高校的主要领导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宣传跟不上。为此,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近期要立即对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建设情况以及各项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组织一次全面、认真的总结和检查,并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检查的情况书面报告教育部。同时各普通高等学校要认真进行自查。

三、每所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责任制,落实专门机构,明确领导分工;要挑选有责任心、有爱心的同志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凡属高校自身能实行、能落实的政策与措施,各高等学校要不等不靠主动开展工作,狠抓落实。同时要全力配合银行部门,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四、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宣传工作,使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各高级中学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一书,宣传好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各高等学校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写明学校的资助规定,必须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寄送有关资助政策的介绍材料;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今年录取的新生能够了解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解除入学前的忧虑。凡是在今年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没有寄送有关资助政策介绍材料的高等学校,必须补寄。

五、今年新学期开学时,各高等学校都要一律设立“绿色通道”制度,确保今年新录取的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不允许任何高校以任何理由拒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如发生这类情况,要追究有关高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于没有按时报到的新生,学校要查明原因。对由于经济困难原因而不能入学的新生,学校要采取相应措施,让他们顺利入学。

六、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深化勤工助学工作,认真做好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各项工作。今年各高等学校尤其要不折不扣严肃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10%的规定。即:“必须从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适当提高勤工助学补助标准,加大对特殊困难学生的补助力度”。

七、各地、各高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此件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发至本地区的所有普通高校。

教育部

二ΟΟ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5、实施日期:二ΟΟ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6、联系单位: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联系人:唐红

8、联系电话:07308805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