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05-17

岳阳市学籍管理相关规定

来源:岳阳市教育局2014-02-1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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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具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方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到转出方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并经审核加盖公章。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其家长工作调动的相关手续或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证明,先到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学校接收转入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区),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二)休学、复学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由学校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毕业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承办、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岳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联系电话:8805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