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中心镇的帮扶力度,加快小城镇建设,发挥重点中心镇在区域经济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三化”进程,经研究决定,我市继续组织市直单位对24个重点中心镇进行对口扶持,并一定5年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小城镇建设管理法规和产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为依据,以提质扩容、强化功能为主要内容,以政策引导和乡镇企业、市场、城镇基础公用设施建设为重点,对重点中心镇进行多方面支持和扶助,使重点中心镇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得到较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指导、督促重点中心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小城镇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掌握、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力争使各项政策用够用活,促进对口扶持重点中心镇高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重点中心镇实施小城镇发展规划,协助抓好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参与、指导对口扶持重点中心镇年度建设计划的制订,督促和支持该镇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的发展和建设规划的实施。
(三)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能,从实际出发,在认真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沟通信息,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扶持上马一批交通、市政和生产经营项目,促进对口镇总体实力增强。
三、工作要求
(一)凡有对口扶持任务的市直单位,要明确1名局级领导挂帅,并安排2至3名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具体抓,每年在对口扶持重点中心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二)市直有关单位要将对口扶持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及时解决重点中心镇建设、发展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并每半年将对口扶持工作情况报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三)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对口扶持工作,并于每年年终对有对口扶持任务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