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04]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04-0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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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03]10号)文件精神,为公平税负,便民利民,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从事营业性运输业务的单位车辆承包户、挂靠户和个体运输业户应依法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以及非营运车辆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由市地税局岳阳楼分局在市交警支队车辆检测中心开设征收窗口,统一征收。

各专业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所属的运输公司(车队)的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方式不变。

全市范围内机动车辆税收的征收标准统一按市地税局2003年制定的《车辆税收征收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二、依法征管,严厉打击偷税抗税行为。所有机动车辆业主,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依法纳税。对偷税抗税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年检年审手续,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协税护税责任。地税部门要加强征管,加大稽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偷税抗税行为;公安交警、农机管理部门在进行机动车辆年检年审中,对未办理有关纳税手续、未缴清应纳税款的车辆,要督促车主缴纳税款或通知地税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机动车辆税收的解缴、划库;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  税务  管理  通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岳阳军分区、市纪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