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市中心城区(含中央、省属驻市及市直各单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每人每月1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新的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它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相应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