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6]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03-13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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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46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六日

 

  

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岳政发〔20043号),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督,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及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其他事故死亡人数、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下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及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12月底,各被考核单位应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50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日常工作占1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5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70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

1)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下的;

2)辖区或企业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情况将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安全生产工作被考核为先进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中央、省属驻市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上报其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3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