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岳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作如下调整:
一、第六条“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费:(一)凡30周岁以下的,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缴费;(二)31周岁以上至40周岁的,从2003年1月1日起缴费,补缴时间计入累计投保缴费年限;(三)凡年满41周岁以上的,从41周岁起缴费,补缴时间计入投保缴费年限。”调整为:“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一)凡30周岁以下的,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缴费;(二)30周岁以上的,从30周岁起缴费,补缴时间计入累计投保缴费年限。”
二、第七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基数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按3.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余2%从失业保险金中解决。”调整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基数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调整内容中,6.5%的缴费标准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仍按5.5%由个人缴纳;其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岳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岳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4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公布,2006年9月20日修改)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3〕1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解散、一次性安置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其它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并取得合法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区(含管理区,下同)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公共职业介绍结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制定机构办理参保不收取办理手续费。
第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到所在统筹地区指定的代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如实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由代办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造册送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
(一)凡30周岁以下的,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缴费。
(二)30周岁以上的,从30周岁起缴费,补缴时间计入累计投保缴费年限。
第七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基数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须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缴纳金额,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缴纳金额一并调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分别纳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统一管理。
第九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于每年的4月25日前缴纳全年(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
第十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全部作为统筹基金,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一条 在2004年5月1日前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2004年5月1日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手续的则从参保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改制置换身份,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实行一次性安置的,应在2004年5月1日前由本人持下岗职工证、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病历本、医疗保险IC卡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断保期间和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续保后与原参保年限连续累计计算参保缴费年限,但断保年限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持;续保人员从续保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2004年5月1日前未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再办理续保手续时,除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断保期间和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外,参保人员从续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持。
本款所指人员原个人账户上的结余金额,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了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并按本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补缴断保期间费用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断保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60天后办理续保手续的,除缴纳断保期间费用外,从缴费的下月起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18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断保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累计投保年限男满30年, 女满2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但必须继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达到前款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须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上年度的统筹地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一次性缴足所差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医疗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和大病互助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原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工作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计算累计缴费年限时,可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统筹地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以及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但其中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逾期60天未缴纳基本医疗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视为无故停保,按中断参保处理。
无故停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要求复保时,须补交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并从补交费用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后,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入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继续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转入单位的医疗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和管理,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与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因参军入伍,要求暂时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须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办理停保手续。服役期间可不计中断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暂时中断缴费的下月起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不予退还或转移。服役期满之日起60天内须办理复保手续;逾期办理的作终断缴费年限处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九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的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医疗管理等,均按照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 医疗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