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岳阳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指广大群众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对村(居)民生育、节育和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一种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实践证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已成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结合点、推行优质服务和利益导向工作的支撑点、加强依法管理和综合治理的落脚点、参与新农村建设和整个村(居)民自治的切入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不断增强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为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岳阳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方案
为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逐步建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重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按照民主管理要求,加快建立村(居)委会“两委抓导向,协会唱主角,群众做主人,计生上水平”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使群众在计划生育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村(居)民自治点低生育水平稳定,群众的计划生育参与率达到90%以上,无计划生育违法行政行为,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到“十一·五”末,全市8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自治合格村(社区)标准。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等,其内容、形式、产生程序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确保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做到依法建章、依章建制、依制治村。
(二)群众性原则。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作用,广泛、深入地发动村(居)民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并在参与自治的过程中充分享有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三)分级负责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下移,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村(居委会)、组要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切实履行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四)稳步推进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必须结合实际,办点示范,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五)服务原则。继续以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四优一满意”服务机构创建活动为载体,围绕群众生产、生活、生育开展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六)创新原则。尊重村民的首创精神,在村(居)民自治形式和内容上积极探索新的方式和做法。
四、实施步骤和基本要求
(一)调整和充实领导班子(2006年12月)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社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调整和充实“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设立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二)认真调查研究,完善实施方案(2006年12月-2007年1月)
1、确定试点单位。选择试点单位要坚持以下标准:(1)村级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战斗力,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健全,发挥作用好;(2)村级经济有一定实力;(3)群众民主意识较强,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4)生育秩序稳定,群众的婚育观念新;(5)计划生育专干工作能力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规范。
2、组织开展民情调查:在每个试点单位走访50户以上家庭,了解村(居委会)、组基本情况,掌握群众的具体意愿和需求,并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3、完善实施方案。乡镇(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实施方案。
(三)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网络和社区志愿者队伍(2007年2月)
以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落实协会会长联理事、理事联协会小组长、小组长联骨干会员、骨干会员联重点服务对象的“结对、帮联”责任制,加强村和社区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工作网络。
(四)宣传发动(2007年2-3月)
大力宣传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意义,分层次、分对象召开动员会,营造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舆论氛围。
(五)民主选举计划生育监督机构(2007年3月)
在村(居)委会领导下,召开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计划生育村(居)民议事会。
(六)制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配套制度(2007年4月)
制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合法性,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二是群众性,制订章程必须两次以上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由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三是配套性,在制订章程的同时,要制定与其配套的孕检、随访、孕情跟踪管理、评议等制度;四是实效性,要联系本地实际,使村(居)民看得懂、记得牢、便于操作;五是互约性,章程和制度要体现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七)依法签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2007年5—8月)
在平等的基础上,村(居)委会要和每个村(居)民户签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将村(居)民自治章程中所规定的村(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落实到合同双方,使村(居)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生育,使村(居)干部增强依法管理责任和为群众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八)民主监督履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自治合同(日常)
在村(居)委会领导下,由村(居)民议事会制订民主监督制度,实行计划生育村(社区)政务公开(即政策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既督促村(居)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又督促村(居)委会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维护村(居)民应享有的权利,督促村(居)委会定期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接受评议。评议结果要予以公布,不断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参与率、知晓率和满意率。
(九)市、县进行考核评估(2007年9-11月)
县(市、区)组织对本地村(居)民自治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本单位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核。
五、责任分工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
1、加强村(居)委会建设,推荐能力强、依法办事的人员作候选人;
2、制定村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督促;
3、组织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积极组织资金,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5、落实财政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
6、推行优质服务,确保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及时进村入户到人;
7、高效率做好生育证审批、并发症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
8、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进行指导。
(二)村(居)委会责任:
1、配好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等志愿者队伍;
2、组织制订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及配套制度;
3、经民主决策,安排适当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奖励;
4、及时做好计划生育人口信息上报工作,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孕情跟踪管理、药具发放、计划生育合同(日常管理、流动人口)的签订、流动人口孕检证明单的收集等工作,协助群众办理一孩、二孩生育证,全面推行上门服务;
5、组织共青团、妇代会等团体开展对少生户、计生贫困户“送感情、送温暖”活动,落实相关的帮扶措施,向村(居)民提供“三生”服务;
6、向村(居)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口科学理论,传播新型婚育文化;
7、及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8、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事务管理,实行村(居委会)政务公开。
(三)人口计生部门责任:
1、做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
2、向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意义、目的和方法,统一思想认识;
3、指导基层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方案;
4、主动联系同级民政部门,把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融入到基层民主政权建设之中;
5、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6、加强对村一级的指导,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经验和典型,引导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健康发展。
(四)计划生育协会责任:
1、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的草拟、征求意见、宣传和民主监督;
2、协助村(居)委会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工作方案;
3、依法维护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4、向村(居)民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晚婚晚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技知识;
5、发动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全面收集育龄妇女流入、流出、生育、避孕、节育等相关信息;
6、协调社会力量,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7、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六、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调各方力量,确保村(居)民自治顺利进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保障对计划生育的投入,村(居)委会要通过适当途径增加计划生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