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6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立项。《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发布)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二)修订。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立项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预案修订工作。预案修订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省总体应急预案,借鉴其他市州总体预案,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
(三)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发。
(四)印发。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发布。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一)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三)起草。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省专项应急预案,借鉴其他市州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发。
(四)印发。市专项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五)修订。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六)发布。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一)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部门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二)起草。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省部门应急预案,借鉴其他市州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发。
(四)印发。市部门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主办部门单位印发(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负责解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修订。市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六)发布。市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主办部门单位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本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二)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
(一)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等集会活动,应事先制订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火灾、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群体性骚乱、恐怖袭击、重大刑事案件等。
(二)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行前3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材料送市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