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函[2007]21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04-02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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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6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立项。《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发布)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二)修订。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立项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预案修订工作。预案修订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省总体应急预案,借鉴其他市州总体预案,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

(三)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发。

(四)印发。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发布。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一)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三)起草。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省专项应急预案,借鉴其他市州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发。

(四)印发。市专项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五)修订。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六)发布。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一)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部门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二)起草。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省部门应急预案,借鉴其他市州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发。

(四)印发。市部门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主办部门单位印发(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负责解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修订。市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六)发布。市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主办部门单位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本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二)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

(一)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等集会活动,应事先制订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火灾、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群体性骚乱、恐怖袭击、重大刑事案件等。

(二)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行前3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材料送市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