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岳阳市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岳阳市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7〕96号)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采中突出存在的超深越界问题,确保今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工作各项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对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依法依规查处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促进采矿权人依法守界开采,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矿种:黄金、铅锌、砂石
(二)重点矿区:
1、临湘市桃林铅锌矿区;
2、万古金矿区;
3、黄金洞金矿区;
4、汨罗市汨罗江砂石采矿区。
三、工作步骤
(一)清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中旬)
1、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本辖区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排,摸清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矿山名单,实测超深越界程度,并登记造册,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地调查、登记、核实、上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
1、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责令退回、赔偿损失、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设置永久性矿界标记。同时,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主须作出不再超深越界的承诺保证。
2、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经责令拒不退回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较大事故、或矿区范围资源已枯竭的,依法依规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关闭矿山。
3、对最低开采规模以下,或矿区面积过小(小于0.1km2)造成超深越界,或相邻矿区纠纷严重、相互超深越界的矿山,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后,符合资源开发整合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协调其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无法达成整合一致意见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公告公示阶段(2007年9月中旬)
1、将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处理情况通过市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对群众反映仍存在超深越界开采问题的矿山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从严从快整治,并将处理结果在市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四)整章建制阶段(2007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
1、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制度。矿山企业要在矿界拐点位置,埋设矿区范围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2、建立矿区定期测量制度。矿山要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报送相关图纸和书面报告。
3、建立日常监督制度。有关部门要结合储量动态监管,将矿山报送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及时预防、发现、处理超深越界开采行为。
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矿山企业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下旬)
各县、市、区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综合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并作好2007年全省整规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超深越界开采进行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针对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现状作出的重要部署,是规范采矿权人开采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二)制定方案,全力整治。各县、市、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具体措施,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对弄虚作假、整治不力、措施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况严重的将暂缓受理该地国土资源审批事项。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将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责任层层分解,实行定点包干,强化部门职责,严格执法。对有超深越界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