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06年7月至10月集中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于2007年11月下旬至2008年1月底继续在全市开展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集中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岳阳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巡视员苏耀辉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杨含春、市工商局长杨国清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房地产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广电局、市商务局、市烟草局、市盐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工商局,吕新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三、责任分工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等须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采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生猪定点屠宰、酒类、二手车鉴定评估和交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典当、拍卖等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交通、地方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水路运输业及港口经营、水路货物代理等须经交通、地方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许可、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发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互联网等信息网、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农业、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检疫、动物诊疗、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经农业、畜牧水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收回、注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超出许可证核准登记的事项,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从事烟草经营的行为。
(二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严控危险废物许可、放射源安全许可、放射源购置许可、拆船业和娱乐场所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须经盐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盐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财政部门要为专项行动安排必需的经费;宣传部门要组织媒体加大相关政策法规和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税务部门原则上要坚持先办营业执照再办税务登记证,积极参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清理整治行动,制定税收征管跟进措施;公安部门要配合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政府督查室要对有关单位开展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等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相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工作重点
(一)重点行业。把危害人民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社会稳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清理整治的重点,切实加大对从事食品、烟酒、成品油、药品、医疗器械、农用机械、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加工、销售,文化娱乐(含网吧)、餐饮、旅游等服务行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的清理整治力度。
(二)重点区域。全市封闭管理的市场、商厦、商城等场所;社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大型企业周边地带,部分农村集市;商场、超市内租赁柜台等。
(三)重点对象。流动性大、不服从管理、长期不办证照以及一照(证)多摊点的经营行为。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1月下旬)。召开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制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措施;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无证无照经营者自觉停止非法经营行为,主动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12月)。各级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摸底排查,按行业分类登记造册;组织力量,敦促无证无照经营户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证照;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待整改规范合格后核发证照;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户。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1月底)。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引导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派出检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信息共享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当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亦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即时将涉嫌违法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时将清理无证无照经营户的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将纳入本部门管理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户情况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疏堵结合、分类整治、依法查处。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要坚决打击,依法予以取缔。要引导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无生活来源的困难群众办理证照,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规范其经营行为。对经营条件、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尽可能降低准入门槛、缩减收费项目,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