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补核发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函[2008]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01-23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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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湘办发〔20062号)精神,现就2008年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补、核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既是确认承包户拥有特定权利的凭证,又是农户获得扶农惠农待遇的法律依据。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换、补、核发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换发。至今未发放经营权证或经营权证已遗失损毁的,应补发。对没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对已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重签。因平垸行洪、退耕还林、国家征收征用或集体占用等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并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或注销手续。换、补、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坚持以原签订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为基础,稳定现有的承包关系不变,不得改变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不得借机调整土地,不得重新丈量土地。换、补、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必须是由农业部监制,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的证书。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换、补、核发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时间、精力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工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补、核发工作顺利进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