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密切政府各部门单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统一认识。各承办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宪法与有关法律赋予的义务和实现民本岳阳和谐崛起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二、切实加强领导。各承办单位一把手作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办理重点建议、提案;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努力提高“三率”。各承办单位要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落实率、见面率和满意率。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对承办答复件,在寄(送)给代表、委员时,要请他们填写《办理工作征求意见卡》;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办理的,必须重新办理。
四、严格目标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交由我市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必须在5月底前办复完毕;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必须在8月底前办复完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实行量化目标管理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继续实行量化目标管理。市直部门凡办理件数在5件以上的单位,必须在11月底前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办秘书二科,以便汇总向上级报告和年终考评。
五、确保工作落实。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联合召开交办会后,市政府办、市人大联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将联合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查。
附件:岳阳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岳阳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自我评分表
单位: 总 分: 2006年度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记 分 条 件 |
工 作 情 况 |
自检 评分 |
评审 得分 |
一 |
组织 领导 (20 分) |
1、领导分管 |
5分 |
两项均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在岗位职责及分工中未予明确的不记分 |
分管领导姓名: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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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人承办 |
5分 |
承办人姓名: 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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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导亲自办理 |
5分 |
5件承办任务以上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至少承办2件建议、提案;5件承办任务以下的单位,至少有1件由领导班子成员承办,否则不计分 |
班子成员承办件数: 主要领导承办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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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收任务不打折扣 |
5分 |
凡有推诿现象的不记分 |
是否有推诿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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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制度 建设 (20 分) |
1、办理工作制度 |
5分 |
没有制度的不记分 |
办理工作制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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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工作方案 |
5分 |
承办任务5件以上的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要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办理方案,没有方案的不计分 |
是否有办理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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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工作总结 |
5分 |
承办任务5件以上的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的半个月内,向市政府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不及时报送的扣3分,超过一个月未报送的不计分 |
报送书面材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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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记归档 |
5分 |
建议提案及答复件立卷归档装订不全的扣2分,没有装订的不计分 |
是否装订: 装订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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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记 分 条 件 |
工 作 情 况 |
自检 评分 |
评审 得分 |
三 |
办理工作(25分) |
1、按时办理 |
5分 |
凡超过法定期限未办毕的不计分(办复时间以答复件记载为准) |
是否按时办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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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结率 |
5分 |
凡有未答复的不计分 |
是否全部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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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格率 |
5分 |
答复件符合《办理工作规定》要求,每发现一件不规范的答复件扣1分 |
不规范答复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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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场办理 |
5分 |
承办任务5件以上的单位都要开展现场办理,没有开展现场办理的不计分 |
现场办理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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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点办理 |
5分 |
承办任务5件以上的单位都要开展重点办理,没有开展重点办理的不计分 |
重点办理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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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办理质量(35分) |
1、满意率 |
15分 |
承办任务20件以上的单位满意率95%以上记15分,90%—95%记10分,85%—90%记5分,85%以下的不计分;承办任务20件以下的单位每一件不满意的扣3分 |
满意率: 不满意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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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面率 |
10分 |
见面率95%以上计10分,每降低5%扣2分;征求代表、委员意见表,少寄一件扣2分。 |
见面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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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题解决率 |
10分 |
A、B类80%以上计10分,每降低10%扣1分 |
问题解决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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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奖励 加分 |
由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撰写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经验或消息,被市级报刊(电台)采用每篇加计3分,省级报刊(电台)采用每篇加计5分,中央级报刊(电台)采用每篇加10分;被省人大或省政协评为先进单位的加10分 |
报刊(电台)名称: 采用篇数: 撰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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