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出国(境)访问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08]7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05-08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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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出国(境)访问管理,强化预算监督,节约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湘财外〔200141号、岳办发〔200610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外事出访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务人员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

按照工作需要和优先项目主管领导、适当照顾平衡的原则,每年底由市外事侨务办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出访申请,按照有关程序拟定下年度市直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出国(境)访问团组计划,报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经市委书记审定、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公务人员因公出访,原则上按照市级领导2年以上1次,处级负责人3年以上1次进行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且有实质性任务,需在上述期限内重复出访的,由出访人向市委、市政府报送请示,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出访。市级领导带团出访的团组,原则上不能超过2名市级领导。同一单位2名以上领导或处级负责人不得同时出国,也不得在6个月以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市人大、市政协领导不安排在同一个团组出访。已经离任的一般不安排出访执行公务。对跨地区、跨行业、无实质性任务且组团单位不承担境外费用的出国(境)访问团组,一律不予批准。

市级领导带团出访的团组,按照工商企业、科技界成员占整个团组60%以上的比例配置出访人员,严格控制任务不实的出访,积极组织各类企业和科技人员走出国门开展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与合作。

二、建立团组人员审批和情况报告制度

非上级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成员(含市级领导和随团人员)出国(境)报批手续,由市外事侨务办统一办理,并由市外事侨务办组织团组出访;团组成员中各层次公务人员的出国(境)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湘办发〔20025号、湘办〔200429号、岳办发〔2006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出访团组在国(境)外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使领馆报告;出访团组成员中如发生出走、叛逃、失密泄密和有损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等事件,要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市级领导带团出访成果、遵守外事纪律等情况,组团单位应在回国后20天内向市外事侨务办报告,由市外事侨务办统一报告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三、加强经费管理和供汇管理

严格执行出访人员经费标准。根据财行〔200173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访组团人员经费(含境外住宿、就餐、交通、补贴、杂费,国内签证,国内交通、食宿等全部组团费用)标准为:美国和北欧分别为人民币4.5万元,西欧为人民币3.5万元,日本加韩国为人民币3万元,澳大利亚加新西兰为人民币4.2万元。出访其他国家的,参照上述标准及财行〔200173号文件执行。市级领导及市外事侨务办随团人员出访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随团出访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出访经费由其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严格执行外事活动纪律。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根据节约、从简的原则,按照《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33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品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实行市级领导出访经费目标管理。市级领导出国(境)访问考察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后,按照统一管理、包干使用的原则由市外事侨务办具体安排。市外事侨务办根据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市直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出国(境)访问团组计划,对市级领导出访团组作出具体经费预算方案。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对市本级出访经费实行目标管理,出访经费有节余的,全部留给市外事侨务办补充业务经费;出访经费超支的,由市外事侨务办自行消化。

严格出国人员供汇管理。出国(境)人员要遵守国家外汇纪律,自觉到市财政局办理购汇、核销手续,严禁擅自购汇,防止逃汇行为发生。各出国(境)团组应在出访前10天内到市财政局办理购汇手续,回国后20天内,由组团单位财务人员携带国外原始发票、银行水单、出国护照到市财政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市财政局开具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核销表”,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出访经费限额标准报销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严禁出国(境)人员擅自用购汇水单、境外原始发票及国内旅游公司开具的国内发票在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报帐。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外事  出访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