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确保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落实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绿化规划审批程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市城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控制纳入报建审批程序,市风景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审查结果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市风景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市城区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落实。
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控制指标。市城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4〕1号)的规定执行。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必须依照程序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及时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三、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凡拟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到市风景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选址审批手续。
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岳阳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要与《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风景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市风景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对市城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凡未按程序报批、未验收或验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监管执法。市风景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城区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控制和风景名胜区项目选址审批的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给予处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