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08]51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06-16 18:15
浏览量:1||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岳阳市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保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顺利进行和如期完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湘办发〔20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本着把握政策、规范操作、尊重历史、正视现状、妥善处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一)市成立岳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四海任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办、市农经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司法局、市移民局、市信访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农经局。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是农村的基础性工作,是今年全市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换(补、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抽调精干力量驻乡镇督导,实行县、市、区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的工作责任制,周密部署、强力推进,确保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年内完成90%换发、补发、核发权证工作目标任务。

(三)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换(补、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农办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农经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完善操作规程,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换证工作经费;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和行政不作为行为;法制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基本农田和因国家建设征用承包土地等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农经部门做好基本农田登记标准和承包土地变更登记等工作;林业部门要协助做好退耕还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工作;移民部门要协助落实移民的承包土地;信访部门要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司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排查力度,及时调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上中旬)

县、市、区和乡镇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 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利用电视、广播和远程教育网络等宣传换证工作意义、目的和要求,组织对乡镇干部和村负责人开展有关政策法规、操作程序、工作方法和问题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二)清查处理阶段(6月下旬—8月下旬)

1、摸底登记。村民小组负责核实农户的地块名称、面积、等级、地类、是否基本农田等,并登记造册。

2、问题处理。乡镇包村干部、村主要负责人对土地矛盾纠纷逐一排查登记,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群众认可的原则妥善调处,重点解决重大纠纷和违法占地问题。

3、结果公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核实后的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张榜公示。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查清、妥善处理后再次张榜公示。

(三)审核发证阶段(9月上旬—12月下旬)

1、审核资料。村民小组长与承包户主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和《农村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签字确认,一式3份交村委会汇总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村级建立土地台账,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要求的,由村委会按程序和要求与农户重新签订。

2、核发权证。乡镇政府审查村委会提供的各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书、管理卡和登记簿等资料,全部合格后,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向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提出换(补、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印章,由乡镇经管站领取、填写。

3、送达回执。村委会以及乡镇经管站负责向农户送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送达回执由乡镇经管站存档。

4、整卷归档。村委会、乡镇经管站负责整卷归档、保管好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等资料。

四、责任追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岳阳市领导干部与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中的有关责任追究如下:

(一)在清查摸底中,不张榜公示,或耕地承包底子不清,导致延误换证工作的;或张榜公示后,对群众提出的异议不及时核实查清处理、群众反映强烈,或引发土地纠纷事件,导致换证工作受阻的;在换证工作中,不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随意调整、收回承包耕地引发矛盾和纠纷,造成群体事件或引起上访的,乡镇包村干部负直接责任。

(二)换发或核发、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不能确定土地承包“四相符”的;没有建立乡村土地承包档案的,乡镇政府主管负责人和乡镇经管站长负直接责任。

(三)权证送达回执签字,村未到位的,乡镇包村干部负直接责任;乡镇3个以上的村未到位的,乡镇政府主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县、市、区3个以上乡镇未到位的,县级包乡镇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四)不按要求成立领导机构,未扎实开展宣传发动、培训等工作,导致群众不了解、干部不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工作不落实或走样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五)年底向农户颁发的新证未达到90%以上,或因权证换发引起重大土地纠纷案(事)件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乡镇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