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若干补充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六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若干补充意见
(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要求,结合岳政办发〔2007〕11号文件,现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改制企业范围
纳入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范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国有资产或财政拨款作为企业注册资本;
(三)企业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国有企业职工正式招工或调入手续;
(四)内部组织机构完善,会计核算资料齐全。
原市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已公告撤并的企业不纳入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范围。
二、职工安置
(一)离休干部及遗孀管理经费。企业改制后,离休干部、原离休干部遗孀交由原主管部门管理,按每人2万元的标准提留管理经费。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一次性工伤补助计发工资基数标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为标准;本人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至改制基准日止,未参保或已参保但欠费一年以上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三)欠发的职工工资和基本生活费。
1、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欠发的工资按企业当年财务帐目中已挂个人往来的应发未发工资数额进行核定。
2、在下岗再就业中心按规定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劳动保障部门拨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被直接抵缴了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而未发放到位的,应据实补发。
3、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定欠发的职工工资和基本生活费时,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企业财务账目中无职工工资、基本生活费发放凭据的,不予核定。已核定的补发情况应在原企业进行公示。
(四)职工集资款及押金处理。对职工的生产经营性集资,支付本金和利息,利息按改制基准日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对职工的风险抵押金及其他相关押金只支付本金。
三、资产处置和资金管理
(一)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及其他改制形式过程中资产产权整体转移,不视作交易。
(二)市属国有改制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产(股)权转让收益、债权清收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的改制专项资金及通过其他途径筹措的改制资金等,应全额纳入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资金专户核算。
(三)企业改制期间,应收款项由改制工作组组织人员清收。未收回的职工个人欠款,应从职工安置补偿费中扣除。改制完成后仍未收回的欠款,交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清收。
(四)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前,应依法解除原资产租赁合同。发生合同纠纷时,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证照过户
(一)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受让方付清总价款的60%后,有条件的,可为其办理部分土地、房产等资产过户手续;付清总价款时,资产过户手续应办理完毕并将土地、房产等权证及时交付给受让方。
(二)改制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涉及以前土地、房产等产权发生变更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由原企业提供历次变更的有关资料,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一次性办理好过户手续。
(三)企业改制重组企业办理水电过户手续,供电、供水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且不收取增容、开户等费用。不能因原企业欠费和“一户一表”水电改造的问题影响办理水电过户手续和供电供水。
(四)工商部门办理改制企业注销手续和重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应分别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原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核准后变更到重组企业。
(五)国税、地税部门办理改制企业注销手续和重组企业税务登记手续,应分别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原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按法院裁定执行,其他改制企业按市政府有关决定执行。
(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证照办理“绿色通道”。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结而影响企业改制进程的部门和单位,应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五、公用设施维修
(一)职工住房公用部分及公共设施维修范围为住房屋顶、下水道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维修不能改变原有结构。列入改制成本的维修资金预算,由企业改制工作组申报,经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审核,20万元以上的,还需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企业改制后,生活小区内有关公共设施由业主自治组织或物业公司管理。生活小区外未进行资产产权转移的社会公共设施,交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
六、移交管理
(一)企业改制在完成职工身份置换后,企业改制工作组和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企业移交给社区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市企改办和有关县(市)区政府提出移交申请。
(二)市企改办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对移交申请批复后,企业改制工作组和主管部门应到移交管理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召开移交工作会议,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工作须在移交申请批复后2个月内完成。
(三)对移交的改制企业生活小区,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指导和帮助其建立业主自治组织或选聘物业公司。
七、临时工作人员、改制期间留守人员补助
(一)企业停产期间临时工作人员补助。企业停产期间(自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企业改制基准日止)临时工作人员可按一定标准发给补助。人员的数量以原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时确定的临时留守工作人员人数为准。补助标准为
(二)企业改制期间留守人员补助。由企业改制工作组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工作繁杂程度申报留守人员人数,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企改办核定。每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0人,留守时间一般为6个月(破产企业为9个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留守人员在留守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主管部门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八、企业改制工作组办公费用
改制企业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下的每月5000元;101—500人的,每月1万元;501—1000人的,每月2万元;1000人以上的,每月3万元。改制工作时间一般为6个月(破产改制9个月)。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