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奖励的通知(岳政办发[2008]18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09-1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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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我市行政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中央、国家机关及省政府工作部门部署的奖励活动及分配我市的推荐候选名额,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申报、推荐。

二、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奖励活动,按会议决定实施。

三、市直各部门在本系统内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一般34年进行一次,原则上要求提前3个月申报奖励计划,由市人事局受理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会同市人事局发文部署。

四、市直各部门申请的“一事一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严格控制奖励比例。各系统奖励的范围一般为从事该部门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各系统奖励人数和奖励的集体数量参照省标准执行。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奖励,一般控制在奖励人数的20%以内。

六、严格规范奖励审批程序。凡申报一等功以上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奖励,先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实地考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或审定后上报;对副处级领导干部以下、记二等功以下(含二等功)人员的奖励,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事局审定。

七、省行政奖励规定出台前,我市的奖金标准暂按二等功800元、三等功600元、嘉奖400元标准执行。凡属政府奖励,其奖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八、省行政奖励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人事  奖励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