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09]45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07-2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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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岳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地质灾害现状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情况通报
4.4特殊情况处理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6 指挥和协调
4.7 应急处置
4.8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9 群众安全防护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 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 岳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岳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束审批表
9.3 岳阳市地质灾害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科学处置地质灾害,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法应对和处置地质灾害,不断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3)分级负责,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加强资源整合,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
1.5现状
1.5.1地质灾害特征
根据我市地质结构和人文工程活动特点,地质灾害的成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分布于山地丘陵区、高强度矿业开采区的崩塌、滑坡、泥(碴)石流灾害及地面沉陷灾害;二是分布于湖区、病险水库堤坝地段的堤岸崩滑和管涌灾害。
1.5.2地质灾害规模
根据地质灾害普查成果和地质灾害危害对象及危害程度大小,我市范围内有省级地质灾害点7处,市级地质灾害点53处,县级地质灾害点378处。
1.5.3主要地质灾害点分布
我市7个省级地质灾害点分布为:岳阳县2处、汨罗市2处、平江县1处、云溪区1处、临湘市1处。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铁山管理局、岳阳电业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办、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岳阳火车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领导和指挥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统一处理,及时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援助;指导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必要时,直接指挥较大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完成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收集、综合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险情、灾情等信息,提出防灾救灾建议;传达、落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和指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协调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汇总和整理地质灾害有关信息,负责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办理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专家组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地质灾害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2.4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掌握实时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避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部队、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挥公安民警、消防官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协助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建设局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建设工程免遭地质灾害损毁;组织抢修被损毁的建设工程设施。
市城管局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气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市铁山管理局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市中心城区供水等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岳阳电业局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旅游局  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水务局  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地震办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报。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市畜牧水产局  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市发改委  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岳阳火车站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确保交通、通信畅通;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工程抢险组、气象预报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民安置组、资金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
调查监测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成。对灾害发生地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牵头组成。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工程抢险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岳阳电业局、市交通局、市铁山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按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预报组:由市气象局牵头组成。提供气象和雨情预警预报。
通信保障组:由市交通局牵头组成。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局牵头组成。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质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
物资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工业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铁山管理局组成。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质,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采取措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系统工程,保障灾区水、电、气供应。
灾民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组成。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济款物发放。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负责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器械。
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武警支队组成。指导、协调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制止、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组成。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政府监测
各级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单位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加强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的日常监测,并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
3.1.2 群众报灾、报险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县市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3 地质灾害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险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类型、目前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道路设施损毁、影响范围等)、发展趋势、预测后果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
3.2.1 接警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
3.2.2 处警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妥善处置。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预警支持系统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支持区域性预警工作,由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建设;基础调查巡查系统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监测以及防治督导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群测群防系统支持各监测点预警预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信息系统支持数据统计、资料汇总、更新、查询、预警分析等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单位共同开发建设。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5个等级。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3.4.2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种
预警灾种为降雨诱发的区域性地质灾害,即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4.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会商确定,预警结论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紧急情况下可由市气象局直接向社会公众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在汛期每日进行不间断工作,只有等级在3级以上时才向社会公众发布。即1级和2级为关注级,不向公众发布;3级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4级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5级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
3.4.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获取
(1)社会公众在新闻媒体观看到未来24小时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
(2)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的传真。
(3)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群测群防人员,收到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手机短信。
(4)当预报预警级别为4、5级、气象台短时预报(1至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随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数字卫星广播发布系统等方式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乡镇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5 预警预防行动
3.5.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5.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5.3 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经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下发到村民手中。
3.5.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气象、水务等部门,开展市、县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等部门,要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
(1)当预警级别为3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2)当预警级别为4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观察降水量的变化,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同时监测人员应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警级别为5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水量的变化,密切关注是否出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一旦发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灾害级别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鼓励公民和单位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响应。
4.1.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确定。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地质灾害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后,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或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权限决定险情和灾情级别,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2.2  Ⅲ级响应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2.4  Ⅰ级响应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3 情况通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及内容等除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3.1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4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置。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2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6小时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和进行应急处置,并将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3发生大型(Ⅱ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
4.3.4发生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
4.3.5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特别情况处理
地质灾害跨省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与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地质灾害跨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地质灾害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 信息采集和传输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以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的互联网网站(页)为系统支持平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采用全天候全站仪监测设备、便携式手提电脑等现代化设备,通过无线专业通信网络传输信息。县市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置电话同步录音、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联络。
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灾害发生现场为基本范围。采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区域或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危险性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采集方式以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的调查监测组现场调查为主;根据灾害发生地现场实际情况,以固定电话、电传、电子邮件为主要传输渠道;当有线通信中断或无移动通信信号时,应以远程无线专业网络或对讲设备为主要传输渠道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传输灾情信息。
4.5.2 信息处置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应立即会同地质灾害专家组进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快速将结论按分级响应程序报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将灾情险情信息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网站(页)上发布。
4.6 指挥和协调
4.6.1发生大型、特大型(Ⅱ级、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情或险情时,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预案,组成相应应急工作组,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6.2当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3当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包括铁路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4当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城市建设规划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5当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7 应急处置
4.7.1发生中型(Ⅲ)、大型(Ⅱ)、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4.7.2应急响应期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4.7.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组织专家会商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出部署,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4.7.4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着就近原则,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用品,以保障应急抢险工作。
4.7.5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驻岳部队、武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4.8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8.1 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各应急工作组应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车辆、大功率通信工具,及时向应急工作人员发放安全作业工具。医疗卫生组应准备好应急药品,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医疗保健工作。
4.8.2 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程序
调查监测组应确定灾害体处于基本稳定时,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灾害现场;进入灾害现场前,要检查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装备是否齐全,并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非应急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
4.9 群众安全防护
4.9.1 安全防护主要措施
治安保障组和灾民安置组迅速组织受灾害威胁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工程抢险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调查监测组迅速开展对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医疗卫生组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治安保障组做好灾区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4.9.2 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灾民安置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工程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和通信保障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 动员的范围包括: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信人员等;紧急调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发动企业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组织灾区人民群众生产自救。
4.10.2 动员的组织程序: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
4.11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国土资源局、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经地质灾害专家组论证认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被控制或消除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善后处置方案,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灾害发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保险机构通报情况,保险机构应及时赶赴现场提供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3总结分析
应急结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等。
现场处置完毕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项技术救援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保障通信网络。应急抢险期间,通信运营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信设施的运行状况、通信设施损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通信运营企业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6.1.2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分级建立应急期间参加抢险救灾部门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计算机通信查询系统,公布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6.1.3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信系统。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无线上网设备和无线对讲设备,相关人员的移动电话不得关机,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各应急工作组组成,按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2.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6 物资保障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救灾物质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民政、发改、商务、粮食、城管、工业经委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6.2.7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省下拨的救灾资金和物资、市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等。各县、市、区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市拨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给予保障。应急抢险期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6.2.8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按照以当地为主安置的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救灾款物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县市区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地质灾害专家组,建立专家数据库。完善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件
9.1 岳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岳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束审批表
9.3 岳阳市地质灾害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