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于每年12月份编制下一年度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须经上述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调整。
二、制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案
(一)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出让目的,组织领导,出让时间及方式,出让矿区基本情况,出让起始价,出让年限,价款和备用金缴纳方式,其他事项。
(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属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的,由矿产地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外,其它的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按有关规定施行。
四、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地矿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岳阳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