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精神,现就划定市城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污染燃料范围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
基准热值 |
硫含量 |
灰份含量 |
固硫蜂窝型煤 |
5000卡/千克 |
0.3% |
/ |
轻柴油、煤油 |
10000卡/千克 |
0.5% |
0.01% |
人工煤气 |
4000卡/千克 |
30毫克/立方米 |
20毫克/立方米 |
二、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G107以西、南湖以北、洞庭湖以东、洞庭湖大桥东端纬度线以南的区域。
(二) 京珠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两侧2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岳阳东站规划区域。
(三)云溪区、君山区的城市建成区中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四)以位于上述区域外的城市大气环境常规监测点位为圆心,半径500米的圆区范围。
三、除汽车外,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备。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的过渡期。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备必须在过渡期内逐步退出,并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燃烧设备。
五、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在禁燃区内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燃料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岳阳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