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27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08-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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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为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建部环保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23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污泥处置规划,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二、全市各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并负责将污泥送交有处置能力和处置质资的企业进行处置,确保污泥处理处置无害化。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或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三、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目前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限期在2011年底前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不能按期完成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须委托有处置能力和资质的污泥处置专业机构承担处置任务。岳阳市建成区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自2011年9月1日起,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严禁无处理处置能力和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处理处置业务。

  四、鼓励多个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为充分发挥污泥处置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市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指导。

  五、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六、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七、规范污泥运输管理。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八、落实处置运营费用。各级政府应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在省、市物价部门未核定征收污泥处置费之前,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自2012年起,污泥处置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季度支付给污水处理厂或污泥处置企业。污泥处理处置量、补贴金额由环保、物价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部门联动推进辖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环保部门要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实施信息公开;组织落实污泥的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处置许可等管理制度,严格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的推进和运营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污泥建设、运营、奖励和补贴资金,研究制定促进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我市污泥处置收费政策,并上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发改部门负责按管理权限审批或核准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并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经信部门负责大力促进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和复合肥的推广,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积极协调解决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建设用地问题,依法保障土地供应。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