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岳阳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37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11-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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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岳阳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第二召集人,市综治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房地产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商务局、市烟草局、市盐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为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个职能科室并指定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任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日常联络工作及相关事宜处理。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组织落实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

(二)研究拟订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解决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督促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0718号)执行。对同一违法主体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应该由最先许可的审批部门为第一责任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三、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求真务实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全体会议,应成员单位邀请,经第一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第一召集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第二召集人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参与配合。

(四)各责任单位在协调落实工作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存档备案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及时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要求,客观反映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成员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同时做好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印发工作,做好文件、方案等材料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考核,并提出表彰或批评意见。

四、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抄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许可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于吊销、撤销、注销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部门。

(二)信息反馈制度。各成员单位对有关部门抄告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在30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抄告部门。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发现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责任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主管科室具体落实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责任制。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支持、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消除本区域、本行业内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分类整治,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中,遵循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准确适用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下岗人员、残疾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小规模经营户,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应给予政策性扶持。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