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3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对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服务业的宏观调控,满足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视不够,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录库不完整,统计分类标准不健全、部门配合不紧密,经费和人员保障不到位,难以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条块结合、分步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服务业统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努力适应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二)主要原则。服务业统计应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三)目标。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推动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规范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服务业发展情况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实施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建设
准确的服务业单位名录库是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础,是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基础。各级统计部门要适应服务业单位变化快、楼宇经济特征明显等特点,建立健全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服务业单位的准确性。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办理统计报告备案手续,接受统计调查。工商、民政、编制、司法等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设立审批(备案)职能的国家机关,在每个月底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为其他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全面准确的基本单位名录。
四、做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制度方法、统一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实行条块结合、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1、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负责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服务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搜集、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有关服务业统计资料,对地区、行业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发展情况考核,统一核算地区、行业服务业增加值。
2、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在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按时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分单位、分行业、分地区的统计调查数据,协同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行业范围内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限额以下服务业样本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初审、报送工作。
3、充分发挥市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作用。市统计局要召集好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服务业统计阶段工作重点,协调解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服务业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组织实施。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确保每个服务业都有统计责任部门。
2、各有关部门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原则上应是全行业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应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和分类要求,规范设置统计调查指标,合理选择调查方法。
3、各级各有关统计部门要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记录资料。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统计信息共享。
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5、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信息产业、体育产业等服务产业统计工作。
五、保障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报送统计数据,履行法定统计义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把依法统计作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迟报、拒报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
六、做好对服务业发展情况的评价考核
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牵头,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建立地区、重点行业服务业发展情况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各地主要服务业行业发展情况,考核评价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认真监测大、中、小、微型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特别是加强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统计监测,把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七、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
服务业统计调查面广量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明确服务业统计职能机构,明确服务业专职统计人员;街道(乡镇)要安排服务业统计人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服务业统计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和专(兼)职统计人员。发改部门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协助完善服务业统计网络等基础工作。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予以安排。
附件:市直和中央、省驻岳有关单位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市直和中央、省驻岳有关单位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部门名称 | 统 计 范 围 |
市经信委 | 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不含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市教育局 | 教育(不含职业技能培训) |
市科技局 | 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
市委党校 | 党校教育 |
市民政局 | 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及相关的法律服务 |
市财政局 |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会计事务管理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障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中介服务 |
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勘查业、测绘服务 |
市环保局 | 环境管理业(不含野生动植物保护、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市房地产管理局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它房地产活动 |
市住建局 | 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业 |
市城管局 |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与风景名胜区管理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 |
市城市公交管理局 | 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 |
市水务局 | 水利管理业 |
市长江修防处 | 防洪管理、其它水利管理 |
市铁山管理局 | 水资源及其它管理 |
市农业局 | 农业服务业 |
市林业局 | 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
市畜牧水产局 | 渔业服务业、兽医服务、其它畜牧服务 |
部门名称 | 统 计 范 围 |
市农机局 | 机械设备租赁中的农业机械租赁,其它农业服务 |
市商务局 | 进出口贸易服务,外资企业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典当、拍卖活动等其它商务服务 |
市文广新局 | 文化艺术业(不含档案馆)、娱乐业、动漫、游戏设计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出版业、新闻业 |
市卫生局 | 卫生(不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
市人口计生委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
市国税局 | 服务业纳税情况、税务咨询服务 |
市地税局 | 服务业纳税情况、税务咨询服务 |
市工商局 | 广告业 |
市质监局 | 技术检测 |
市体育局 | 体育、休闲健身娱乐业 |
市粮食局 | 本系统仓储业 |
市供销联社 | 农业生产资料、农作物购销仓储业 |
市科协 | 科技中介服务 |
市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服务 |
市规划局 | 城市规划、勘察设计 |
市旅游局 | 旅行社、相关活动 |
市宗教局 | 宗教组织 |
市地震局 | 地震服务 |
市气象局 | 气象服务 |
市档案局 | 档案馆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 |
市审计局 | 审计咨询服务 |
市邮政局 | 邮政业 |
市国资委 | 国有资产投资管理 |
市人民银行 | 银行业、其它金融活动(不含典当) |
部门名称 | 统 计 范 围 |
市银监局 | 银行业、其它金融活动(不含典当) |
市政府金融办 | 证券、保险业 |
市保险行业协会 | 保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