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19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06-05 00:00
浏览量:1||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快乐成长,推动我市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促进和谐岳阳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加快建设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体系,使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市儿童福利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房地产局、市卫生局、市农办、市人口计生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事务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市儿童福利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全面落实孤儿保障

  (一)合理安排孤儿保障经费。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统一孤儿保障标准。对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600元的供养标准提供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予的专项补助,加上孤儿现有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救助后,孤儿基本生活费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足并纳入财政预算。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完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养标准。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自收养之日起停止政府供养;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找到父母或其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起停止政府供养。

  (二)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具备劳动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成年后,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按照就业能力情况,积极扶持就业;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成年后,按“三无”人员供养办法的规定,妥善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福利机构收养条件的孤儿,按照有关规定,均可以送福利机构收养。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入住福利机构的孤儿,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除在儿童福利院等机构集中安置外,也可以根据民政部《关于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3〕144号)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劳务补贴。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在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可由当地民政部门安置到福利机构。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临时安置到福利机构,父母刑满释放后,由父母及时领回。

  (三)扎实做好孤儿的教育、医疗康复等保障工作。要有效解决孤儿的教育问题。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当地学校都要安排就读。对于家庭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户口所在地政府予以一定资助;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成年后,继续接受基础教育和考入公办普通高等院校的,由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对其提供生活保障;散居孤儿考入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由孤儿原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生活保障。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在开展文化教育的同时,要对孤儿加强心理疏导,尽量帮助他们成为身心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社会人,努力做好康复工作;加强技能培训,帮助其更好地适应社会。要提高孤儿的医疗康复保障水平。要将孤儿(包括孤儿成年后未实现就业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范围,孤儿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孤儿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报销后的自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地方财政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孤儿患病救治费用较高的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予以补助。落实患艾滋病孤儿的救治机构以及医疗、护理优惠政策。

  (四)维护孤儿的正当权益,加大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严肃查处遗弃儿童、虐待儿童及侵犯孤儿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抢劫、盗窃、乞讨牟利的违法分子,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开展针对孤儿的法律援助,对父母失踪的孤儿认定工作要从速进行。

  (五)积极做好孤儿成年后就业安置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按照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待,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孤儿,按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六)加强孤儿住房、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要帮助其监护人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支持福利机构自建孤儿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安置辖区内成年后的无房孤儿。确保孤儿成年后的其他正当权益。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孤儿应同其他村(居)民一样平等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

  (七)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养护水平。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继续实施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蓝天计划”,到2015年,孤儿较多的县、市、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区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保证儿童福利机构的持续运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三、明确各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制定优惠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健全保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民政部门是孤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落实好孤儿保障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儿童福利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并设立孤儿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经费。将儿童福利工作指导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发改部门要合理拟制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儿童福利基础设施立项和建设,并及时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资助。

  教育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孤儿教育资助制度,有效解决孤儿的教育问题。

  卫生部门要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要采取多种途径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门诊部、卫生所(室)给予必要的帮扶。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各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在晋级、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与社会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和常见传染病监测,确保孤儿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公安部门在接到弃婴、弃儿(疑似)报案后,要及时将弃婴、弃儿(疑似)移交民政部门,并办理弃婴、弃儿(疑似)《捡拾人捡拾证明》和《捡拾儿童报案证明》等有关手续;同时积极开展弃婴、弃儿(疑似)的来源查找工作;对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及时为其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手续。

  司法行政部门要为孤儿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遗弃儿童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诱骗、利用孤儿犯罪的犯罪活动。

  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孤儿的医疗保险管理和成年后就业服务工作。

  房地产部门要依据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积极解决孤儿的住房保障问题。

  城管部门要配合协助民政、公安部门依法搜寻、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

  妇联要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法律常识普及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协助司法机关制止虐待、遗弃儿童事件,解救被困儿童。

  残联要把残疾孤儿的康复、教育、就业等纳入残疾人工作的总体规划。

  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法及时、如实地为收养孤儿当事人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团委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孤儿生活、教育的关爱活动,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在开展“希望工程”工作中收集的孤儿信息,积极组织青年志愿者帮扶困难孤儿,大力开展献爱心活动。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确保孤儿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