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函[2012]13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11-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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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及时足额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度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标准

  (一)单位和个人部分:按湘政发〔2011〕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从税、费、基金中按比例提取部分:按湘政发〔2011〕27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征集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征集任务。分市本级和县市级两块征集。市本级征集范围包括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

  1、市本级征集任务。

  (1)市地税局负责国有、集体、股份联营、私营企业及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信用社等各类企业(不包括岳阳电业局及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核算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生产经营收入单位的基金征收,其任务为1100万元。

  (2)市交警支队负责货车、客车、中巴、的士等营运车辆的基金征收,其任务为190万元。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非农业建设新增用地的基金征收,其任务为20万元。

  (4)市长江修防处和市非税局负责与省国土资源厅核对向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及时划解市本级分成部分,其任务为100万元;负责从市本级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计提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转入水利建设基金。

  (5)市财政局负责按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转入水利建设基金。

  2、县市级筹集任务按“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办法和省政府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1、地税部门使用税收票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2、交警、国土资源等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金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长江大堤云溪区段属城市防洪大堤组成部分,纳入市区堤防维护计划,该区所筹水利建设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三、代征部门应当按照湘财综〔2011〕45号文件要求,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缓征、减征、免征的,应由缴款义务人提出申请,代征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收、汇缴、划解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征管费用及奖惩办法

  (一)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费用,市本级按水利建设基金实际征收额(不含财政部门按比例划转部分)的5%计提给代征部门,作为征管费用和奖励资金。

  (二)超额完成任务的,另按超额部分的10%提取奖励资金,计提奖励资金的50%由代征部门拟定奖励方案,经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直接奖励给在征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代征部门未完成征集任务,差额部分从市财政安排给其的财政预算内、外拨款中扣回,扣缴部分不计提征管费用和奖励资金。

  五、各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任务完成。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征集工作的宣传力度,促进征集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