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岳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分类指导、稳妥推进、整改规范、确保稳定”的原则,正确处理金融改革创新、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通过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市场体系,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有序交易的平台,为全面推进我市“四化两型”,建设 “五市一极”做出积极贡献。
二、对象和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
1、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在我市注册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交易的交易场所。
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在我市注册设立的从事合约类(商品、金融产品、碳排放等)交易的交易场所。
3、未经登记注册的和以投资公司、财务咨询公司名义开展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1、交易场所在审批设立、从业人员、经营范围、交易品种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是否经国务院相关金融部门批准。
2、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文件的规定。从事权益类交易的交易场所是否将各种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是否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是否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超过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是否累计超过200人。从事合约类交易的交易所,是否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3、交易场所是否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包括是否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制度;是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是否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
4、交易场所会费、代理费、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缴纳的形式和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岳阳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全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工作。
四、方法和步骤
(一)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全市清理整顿工作自2012年2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分六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2月20日前)。对在市内注册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全面掌握各类交易场所的性质、交易品种、交易规则和运行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
2、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2月21日至2月29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督促各类交易场所按照国发〔2011〕38号文件精神,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包括交易所设立及运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违规情况说明、拟采取的整改规范措施。
(2)交易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3)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简介。
(5)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6)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7)交易场所与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
(8)2011年度财务报表。
3、监管核查阶段(2012年3月1日至3月20日)。根据各交易场所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对各交易场所进行监管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对市产权交易场所的监管核查;市科技局负责对技术产权交易场所的监管核查;市文广新局负责对文化交易场所的监管核查;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股权交易场所的监管核查;市林业局负责对林权交易场所的监管核查;市农业局负责对农产品交易场所的监管核查;市商务局负责对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农产品除外)的监管核查;市环保局负责对环境资源交易场所的监管核查。
4、集中审查阶段(2012年3月21日至4月15日)。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对各交易场所出具的核查报告,市领导小组邀请相关专家成立审查团队,组织开展集中审查。研究制订专项审查的制度和依据,提出分类指导意见和整改的具体要求。
5、限期整改阶段(2012年4月15日至5月15日)。根据市领导小组对各交易所提出的限期整改目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督促各交易所对有符合国务院38号文件规定的集中竞价、做市商、匿名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艺术品份额交易和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等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
6、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5月16日至6月10日)。各交易所整改规范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整改后规范运作的交易所,根据自愿的原则,重新报批。对不符合要求、整改不到位的交易所进行全面清理,对各类违法违规设立的交易所及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交易场所凭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检查验收批文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才能办理工商年检手续。清理整顿期间,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为防止风险集中爆发,必要时公安、司法部门应采取紧急措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并胁调有关部门做好省政府检查考核的备查工作。
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清理整顿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把握政策,分类处理。根据国务院38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清理整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和各类交易场所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对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无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支持规范发展;对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有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进行整改规范;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无违规行为的,按程序重新报批;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有违规行为的,经过整改后合法经营、运作规范、内控机制、监管机制健全的交易所,按程序重新报批;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交易所,坚决予以关闭;对已注册登记、未开展业务、处于筹备阶段的交易所,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在获批之前,禁止开展业务。对未经登记注册的和以投资公司、财务咨询公司名义开展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级公安和工商部门要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清理整顿期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新设各类交易所。已注册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须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工商年检。
(三)明确职责,协同推进。清理整顿工作由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市政府金融办要加强清理整顿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新局要做好清理整顿工作舆论的引导,加强对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市商务局要加强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市工商局要对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进行清理并汇总,不得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公安和司法部门要对交易场所以投资为名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财政、科技、农业、林业、国资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督和指导;市人民银行、岳阳银监分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黄金交易市场的管理,督促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黄金交易市场的管理,督促各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对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在本地注册设立的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清理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活动的危害性,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秩序的各项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防范各类风险。清理整顿工作要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为重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政策界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密切关注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全市各类交易场所涉及的交易品种包括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农产品、金属、贵金属、环境资源等,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事关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大社会监督,营造清理整顿交易场所的良好舆论气氛。要通过多种形式宣讲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营造清理整顿交易场所的良好舆论气氛。凡列入清理整顿的交易场所,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中的突出难题,要认真核查,立即查处。
附件:1、权益类交易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2、合约类交易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一:
权益类交易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机构公章: 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 | ||||||||||||||||
成立时间 | 年 月 | 何时开始开展交易业务 | 年 月 | ||||||||||||||
公司住所 | | 从业人数(人)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注册资本 | 总额 | 实收资本 | 国有股份 | 民营股份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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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 ||||||||||||||||
交易品种 | | ||||||||||||||||
股本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企业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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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交易 情况 | 累计挂牌交易企业家数及交易品种数量 | 挂牌企业总股本(亿股) | 股东累计超200人的企业家数 | 开户投资者总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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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度 安排情况 | 最小交易 单位 | 是否集中竞价交易 | 是否做市商交易 | 是否将权益标准化持续交易 | 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 | 交易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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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存管 银行情况 | 存管银行名称 | 存管资金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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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二:
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和合约类交易场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机构公章: 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 | |||||||||
成立时间 | 年 月 | 何时开展业务 | 年 月 | |||||||
公司住所 | | 从业人数(人)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注册资本 | 总额 | 实收资本 | 国有股份 | 民营股份 | 其他 | |||||
| | | | | ||||||
业务范围 | | |||||||||
交易品种 | | |||||||||
交收基地 | | |||||||||
股本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企业性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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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制度 | 是 否 将交易品种标准化 | 是否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是否采取电子 撮合交易方式 | 是否采取匿名交易方式 | 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间隔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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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 是否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 | 是否采取集中 履约担保方式 | 是否每日无负债 结 算 | 近三年年均交割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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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 收取形式 | 收取比例 | 资金杠杆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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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存管 | 存管银行名称 | 存管资金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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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