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3-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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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

 
 岳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要求,结合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继实施了多个全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至2010年,全面推行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各级政府积极履行承诺,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全市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至2010年底,十年间共发现并治疗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36485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24098例。十年间,至少避免了12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和1.6万人发病,减少了8000例结核病患者因结核病过早死亡。

  尽管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近年来,我市报告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约4千余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约2千余人。肺结核的报告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始终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的第一位。与此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如我市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耐多药肺结核的危害日益凸显,如不尽快加以有效控制,未来数年内将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流行态势,防控工作负担将更为沉重;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的覆盖面还处于初级阶段,急需在全市扩展防治工作,以阻止结核病疫情随艾滋病流行而升高;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仍然较低等。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依法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力度,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继续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民防治意识。

  三、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治疗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指标。

  ——到2015年,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人数累计达到1.4万人;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到2015年,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到2015年,全市以县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达到100%;

  ——到2015年,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工作;

  ——到2015年,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到2015年,市级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到2015年,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在岳阳县和岳阳楼区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筛查率达到70%;

  ——到201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

  ——将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治纳入全市结核病防治体系,工作实施覆盖率达到60%。

  四、防治措施

  (一)加大诊断力度,提高诊疗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疑似患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采用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等方式发现肺结核患者;应用细菌学检测和快速诊断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地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开展针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流动人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学生、羁押人群、老年人等特殊及高危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治疗管理,提高治疗质量。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全面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逐步开展痰培养工作,未开展痰培养工作的要推荐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的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结核病筛查服务,抓好羁押监管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结核病筛查服务。岳阳县和岳阳楼区要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五)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按照《全国跨区域肺结核患者管理程序》实行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和羁押监管人群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六)大力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健康教育计划。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营造一个有利于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素养的社会氛围。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健康促进工作效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2011至2015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教育部门应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

  民政部门应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纳入低保,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随着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和均衡结核病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待遇水平。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和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三)健全防治体系,完善服务体系。要继续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各县、市、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负责诊断治疗普通的肺结核患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辖区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有效整合资源,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继续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特别是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政府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所需经费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结核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结核病防治资金的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与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进行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规范药品管理,保障病人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根据每年的结核病人发现数量,做好抗结核药品需求计划。要规范药品管理,对发放的抗结核药品,必须做到手续齐全,账物相符。

  全市统一使用抗结核病固定复合制剂(片剂),对已确诊登记治疗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有效地落实治疗管理措施,保障肺结核病人能规律、安全用药,确保治疗效果。

  六、监督与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未实现规划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市卫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