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完成县市区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任务,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基本情况;基本完成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积极开展监测预警,做到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到县、防治方案编制到乡、应急预案制定到点、群测群防责任落实到人,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基本消除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县市区、乡镇(街道)要成立由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建立责任制,并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县乡两级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谈话、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
三、落实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地政府(管委会)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水务部门负责各类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对威胁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住建、规划、旅游、林业、园林、文物等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排查、防治。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对工程建设、矿业开发、房屋建设等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负责治理。
四、落实经费
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的经费体系,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严格资金管理,由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积极探索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一)编制、落实方案和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装备、组建应急队伍,做好车辆、应急物资、应急资金储备。重要隐患点所在乡镇(街道)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贴近实际的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变能力。要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信息化、传输网络化、预测预警科学化和信息服务社会化进程,构建市县两级覆盖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网络体系,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和应急快速反应。
(二)全面排查隐患,加强动态监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全面排查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别要对城镇乡村人口密集区、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河流及重要基础设施等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核查,及时组织专家会商,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市地质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巡查监测责任制,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有一名负责人、一名包点干部、一名巡查监测责任人,做到定期巡查监测有数据、记录、分析、研判,特别在强降雨及雨后一段时间内要加密监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汛期要适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各相关责任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宣传培训到位和监测人员上岗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对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的,要组织或聘请专业人员对地质灾害体进行勘查,查明灾害体类别、大小、成因、危害程度,对变化趋势进行专业监测,针对性提出防灾减灾措施。
(三)进一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扎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常识;要重点对山区的城镇、农村进行宣传,重点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干部进行培训,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和自救能力,达到减少和避免灾害损失、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四)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执法监督力度。各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要对人为因素可能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特别对在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沟道内修路,山区村民削坡建房、采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并已出现前兆的地质灾害隐患要依法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施工,严防因废渣堆放和采空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要将地质灾害防治执法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范围,对在地质灾害隐患危险区内擅自从事与防治工作无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应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对已发现的地质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要严格奖惩制度,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