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生活水源保护,改善河流和水库水质,确保人畜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护范围和目标
加强全市所有大中小型水库和河流水源保护,确保新墙河铁山水库源头水保护区、恩溪河尧塘水库源头水保护区、临湘市龙源水库源头水保护区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目标,其他农村生活水源地水质均达到Ⅲ类目标。
二、工作安排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水源保护工作,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并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农村生活水源保护工作。
(二)明确重点。保护1座大型水库,23座中型水库,146座小(1)型水库,1031座小(2)型水库,汨罗江、新墙河、华容河。
(三)调查摸底。各地要大力开展农村生活水源调查摸底工作,重点调查承包养殖合同情况、污染源情况和禁止投肥养殖执行情况。要查清水源污染的主要原因,每座水库都要由调查人填写调查表,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于5月30日前将农村生活水源情况调查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水务局。
(四)制定方案。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农村生活水源保护工作方案,并于5月30日前报市水务局审核。
(五)消除污染源。各地要认真宣传贯彻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2014年起两年内逐步在全市依法彻底解除水库养殖承包合同,不得再签订新的养殖承包合同,彻底杜绝投肥养殖。要通过多种形式将相关内容传达到基层,以文本告知的形式传达到每个承包户,并保留签收回执备查。对已解除承包合同的水库要认真开展自查,防止形式上解除合同实际上还在承包养殖,稳妥推进水库承包养殖合同的解除工作;要坚决遏制不合理开发利用,防止人类活动对水的侵害;要督促有关部门对水库周边的排污企业和养殖场实行达标排放或关停;已受污染的农村生活水源地要采取打捞垃圾、清除污染源和科学换水等有效措施,确保水质好转。
(六)设立警示牌。在小(1)型以上水库、河流饮用水源地的醒目位置设立 “四禁”警示牌: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要明确告知当地群众水源保护地严格禁止一切投肥养殖和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并公布举报电话,让群众参与监督。
(七)强化监测。农村生活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委托具有水质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市级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并予以通报。
(八)加强宣传。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在农村生活水源地禁止投肥养殖等保护政策,强化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强烈的保护宣传和监督氛围。
(九)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村生活水源保护的投入,整合农村安全饮水资金、水资源生态保护资金、地方水利建设资金、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水源保护项目,为开展水质监测有关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十)强化考核。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岳阳市农村生活水源保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此项工作从2014年起将纳入全面小康综合绩效考评及全市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考核范畴。对在每年底水质监测中农村生活水源有Ⅴ类及以下水质的县市区,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农村生活水源情况调查汇总表
2.农村生活水源情况调查表
3.岳阳市农村生活水源保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
附件1
县市区名称 |
水源名称 |
类别 |
所在 乡镇 |
乡镇水 源保护 负责人 |
联系 电话 |
职务 |
水源管理 单位水源 保护负责人 |
联系 电话 |
职务 |
水源 保护 监督员 |
联系 电话 |
身份 |
水源水质 现状 |
是否实行承包养殖 |
承包 金额 (元) |
承包起 止时间 |
发包 单位 |
承包人 |
影响水源 水质的主要 污染源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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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需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可续页。
附件2
岳阳市县(市、区)农村水源水环境情况调查表
水源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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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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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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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水源保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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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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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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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管理单位水源保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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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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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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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监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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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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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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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水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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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承包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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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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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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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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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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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水源水质的主要污染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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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改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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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 调查时间: 分管负责人: |
附件3
岳阳市农村生活水源保护工作评分细则
考核指标 |
考评内容 |
考评标准 |
组织领导 (10分) |
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落实 |
落实水资源保护专职人员的得2分;经费落实好的,得2分 |
制定工作计划 |
制定工作计划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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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1名县级负责人负责 |
有县级负责人负责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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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
纳入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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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工作 (10分) |
制定宣传计划及实施 |
制定了宣传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的,得2分 |
群众对市农村生活水源保护工作各项政策了解 |
采取随机调查方式,群众对市农村水源保护工作各项政策了解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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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护水源“四禁”禁止牌质量规范 |
小(1)型以上水库、河流饮用水源地的“四禁”禁示牌质量达标、字迹清晰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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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上宣传和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
在县级以上媒体上进行宣传和公布水质监测结果的,得3分(报刊宣传文章3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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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10分) |
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
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得3分;划定了县级重点农村饮用水保护水源的,得3分 |
建立公开、宣传、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制度 |
各项工作制度均建立,得4分,少1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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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10分) |
调查摸底及制定解除计划 |
开展调查摸底并建立台账、制定解除计划的,得2分 |
解除承包养殖合同 |
承包养殖合同全部解除的,得8分。未解除的,按比例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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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 (30分) |
监测结果达到Ⅱ、Ⅲ类水质要求 |
新墙河铁山水库源头水保护区、恩溪河尧塘水库源头水保护区、临湘市龙源水库源头水保护区达到Ⅱ类水质要求,其余达到Ⅲ类水质要求 |
执法监督 (20分) |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按监督管理制度开展了监督检查的,得5分(查监督检查、执法记录) |
市级重点保护水源落实监督员 |
市级重点保护水源均聘请监督员的,得2分,未落实的按比例扣分;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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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 |
有效制止和打击投肥行为的得5分;制止和打击不力的,每起扣1分;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得5分;群众举报处理不及时的,每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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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交办工作(10分) |
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
按要求完成交办工作的得4分;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每次扣1分 |
督办工作完成情况 |
按时完成市里督办工作并书面回复的得6分,未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扣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