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推进我市风景名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建城函〔2013〕5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机构职责。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其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分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所辖的岳阳楼、南湖、君山、屈子祠汨罗江、铁山5个景区和团湖、城陵矶2个独立景点应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严格规划管理。应充分发挥《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2年—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凡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拟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后,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依法严厉查处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强化管理措施。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组织各景区(点)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应完善项目审批制度,将每月第1周定为项目审查周,组织风景园林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在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依法定程序审批;应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卫星遥感动态监管,严格规范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管委会办公室应参与对风景名胜区所有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应建立督查制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半年对各景区(点)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应建立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报告年度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并及时在网上发布。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