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集体土地上
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岳阳县、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的资格审查和审批,确保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规范有序,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城区集体土地(含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上村(居)民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格审查
各区县受理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房申请后,国土资源、规划、房地产、公安、征收安置等部门应及时依法审查申请人户籍、人口、宅基地、危房等级鉴定、乡镇(村庄)规划、征收等资料,审批结果应抄告市禁违办。已被列入征收安置对象且享受了住房安置政策的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建房,
二、严格审批程序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岳政发〔2013〕7号规定,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组初审、张贴公示、乡办复审、部门会签、政府审批、现场放线、属地监管、竣工验收和权证办理等程序实施。各相关部门审批工作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违规收费和以权谋私。
三、严格权证办理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岳政发〔2013〕7号规定,严格控制村(居)民申请建房的面积、层数、层高等强制性指标。按D级危房申请改建的房屋不得超过岳政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强制性指标。凡未取得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房审批手续和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房屋,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依法新建的房屋,其所有权证只能办理给建房申请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转让、买卖。
四、严格责任追究
对在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