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5号)精神,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及其办公室、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职责
坚持“谁设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由文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规章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由其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市级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证明事项,由其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清理标准
(一)市政府规章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对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底前取消。
(二)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逐一研究,尽可能取消。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提出取消的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提出保留的建议。
四、清理要求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做好本次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确保于2018年底前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本次清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加强上下沟通,认真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做好与国家、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衔接,根据国家、省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编制本地本部门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五、结果报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做好清理结果汇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于2018年8月31前,将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市直各部门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以及由本部门实施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送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联系人李丹、联系电话8880271)。
六、组织实施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附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2.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3.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统计表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附件1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内容 |
设定证明事项的文件名称 (含文号) |
取消期限 |
整改措施 |
备注 |
1.本表由县市区填写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2.“证明事项内容”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条款、要求提供证明的办理事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等)、证明事项索要单位、证明事项出具单位等内容。 |
附件2
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内容 |
设立证明事项的文件名称 (含文号) |
取消期限 |
整改措施 |
备注 |
1.本表由市直部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2.“证明事项内容”是指相关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条款、要求提供证明的办理事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等)、证明事项索要单位、证明事项出具单位等内容。 |
附件3
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内容 |
设立证明事项的法规文件名 (含文号) |
建议(取消或保留) |
建议理由 |
整改措施 |
备注 |
1.本表由市直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2.“证明事项内容”是指相关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条款、需要提供证明的办理事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等)、证明事项索要单位、证明事项出具单位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