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经营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岳政告[2002]1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12-19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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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切实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经营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领导。经贸、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进行清理,对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严禁挂靠经营。对有资格证的企业搞假报废、出售报废整车和拼装车、出售汽车“五大总成”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汽车牌证管理,加大道路监管力度,严禁报废车辆和拼装车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认真执行汽车报废标准,加强对报废车辆的控制,禁止报废汽车私自转让,报废车辆必须交售给有资格证的回收企业拆解。
五、凡未获得省经贸委颁发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取缔。
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健全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凡收赃、销赃和窝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执行一车一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制度。严禁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且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八、广泛宣传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搞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对报废汽车回收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852732),

二OO二年七月五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