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岳政发[2003]7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06-2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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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湘政发[200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义,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经济体制改革。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担负着重要责任。重视和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应对加入WTO的挑战,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把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作为富民兴社的第一要务,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供销合作社要通过产权制度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基层社体制、社属企业机制和各级联社职能转换,使之在创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中焕发生机和活力,真正实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

    二、加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和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减员增效、盘活存量资产、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把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改革纳入当地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计划,统筹安排;支持供销合作社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调整社属企业结构,集中力量控股或参股一批优势企业;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和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将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不再向企业收取管理费。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革中下岗分流的国有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全民保险统筹,对无力按比例上缴保险费的特困、破产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缓缴,也可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的统筹费,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保部门统一管理。各金融机构要把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为农服务领域,开拓农村市场,对供销合作社自办或联办的各级各类批发市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行“封闭管理、统一收费、规范服务”的市场管理模式;严禁违反规定重复收费或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工商、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对供销合作社新建、扩建的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要给予支持。

    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棉花、茶叶、烟花爆竹等经营上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完善农资经营服务网络;切实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收购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文件精神,市供销合作社要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

    三、大力推进开放办社,实现体制创新。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资产、场地、信息、经营等优势,培育和发展各类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基地,积极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小城镇建设,努力提高农业的规模化和市场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努力盘活存量资产,引进科学技术,吸纳专业生产、加工、流通大户和优秀人才,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按照专业生产发展的要求,打破城乡、行业、地域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逐步形成新型的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新格局。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直接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和实现为农服务宗旨的基本环节。要结合小城镇建设规划,适当调整基层社建社规模,重新调整网点布局,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村级服务社,扩大服务领域。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与农民有机结合,主动吸收农民入社,鼓励农民和专业生产大户参股控股。要转变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农民社员可以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基层社领导,真正成为“民有、民管、民营、民享”的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市、县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履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加强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研究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真正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按照政府授权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储备,适时调控市场;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发挥群体优势,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