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管好、用好我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单位〈关于做好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打捆申请开行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3]64号)精神,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与我市签订的相关合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对管好用好项目贷款资金的认识。管好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资金,对于整合城市资源,挖掘城市经营潜力,拓展建筑业及其相关产业市场空间,完善城建投资管理体制,推进“三化”进程,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意义重大。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建设“法制、诚信、责任、服务”政府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统一认识,综合施治,用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政策,健全、完善贷款项目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切实管好用好项目贷款资金。
二、 明确工作职责。管好、用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必须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明确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管理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工作中的职责,实行专业化管理,确保项目投资效益发挥,防范项目偿债风险。
(1)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就信用建设问题进行磋商,解决贷款管理和贷款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2)计划部门负责贷款项目的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投资计划审批工作,负责贷款项目的稽查工作,负责贷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方式的审核。
(3)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贷款项目用地的规划工作。
(4)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计划,负责提供贷款项目的建设用地,拟定储备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做好储备土地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市及县、市、区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当地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进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
(5)建设部门依法对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投标、质量、工期进行监督,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实施。
(6)财政部门负责平衡本级综合财力,管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工作。编制政府信用贷款偿债准备资金预算,建立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偿债准备金专户。负责贷款项目的资金预算、投资评审及材料设备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监督贷款资金及其配套资金的使用。
(7)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
(8)市、县(市、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非政府信用贷款的借款单位,负责贷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和结算工作,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贷款项目的监管。
三、 完善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体制
(1)进一步推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市及县、市、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投资主体职能,承担项目的投融资权和经营权,享有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在内的城市土地等城市资源的收益权,确保项目的承贷、建设和贷款偿还。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要逐步推行项目管理代理制。以市及县、市、区相关部门为主组建项目部的,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管理的要求,项目部统一以“××市(县、市、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项目部”命名。项目部要配合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行使好业主职责。
非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债项评审项目)由各借款单位独立行使投资主体职能,独立承担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和贷款本息偿还等职责。
(2)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制。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通过招投标市场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承包商。
(3)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制。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建设所需的大宗设备和材料,必须无条件地将采购计划纳入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自觉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非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完善大宗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
(4)进一步健全投资评审制。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竣工结算评审,实行建设部门初步审查、财政部门复核审查、审计部门终结审查的投资评审制度。
(5)进一步推行项目资金集中支付制。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各类建设资金,不允许通过中间环节流转,必须由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直接结算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被征地拆迁单位,实行集中统一支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非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资金的支付管理,参照国债转贷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6)进一步强化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工程质量管理力度,按照责任划分原则,负责有关工程建设质量。
四、 加强项目转贷资金管理
(1)全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统一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按照贷款合同逐步申请到位。
(2)各县、市、区的政府信用贷款和非政府信用贷款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统一划转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与县、市、区财政局、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签订转贷协议,贷款资金由市财政局转贷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借款单位的非政府信用贷款由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与借款单位签订转贷协议,贷款资金从市财政局直接转贷到相关借款单位。
(3)县、市、区财政局、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向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提出转贷用款申请时,必须出具县、市、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设立的批复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法人机构代码证、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贷款卡等复印件。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合同的约定,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必须向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出具偿还转贷资金的承诺函,同时提供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批复同级人民政府承诺偿还转贷资金的有关文件。
市直借款单位向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提出转贷用款申请时,须参照以上要求出具相关资料。
(4)县、市、区财政局、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申请项目贷款资金,必须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的统一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出具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协议,征地拆迁协议,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预付工程款申请文件,项目业主出具的经监理单位根据监理月报签证的提款申请文件等资料。
(5)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转贷到县、市、区和市直借款单位的贷款,起息日为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的提款日。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提款日期与县、市、区和市直借款单位贷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差,由县、市、区和市直借款单位承担。
(6)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借款单位要建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按期支付到期贷款本息。县、市、区政府的偿债准备金来源可以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用于城市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支出、国有土地出让金安排的建设支出,不足部分从其他可用财力中安排。
(7)县、市、区财政局、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不能及时偿还的贷款本息资金(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等),由市财政局根据转贷协议的约定,从县、市、区税收返还资金和非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扣缴。
市直借款单位不能及时偿还的贷款本息资金(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等),由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从上级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给该单位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中扣缴,不足部分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贷款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岳阳军分区、市纪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