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见》的通知(岳政发[2004]1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08-18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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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见

  (市环保局)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范围为:市区(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平江县、汨罗市、临湘市、屈原管理区本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在交收集运输单位前要就地严格消毒。


四、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有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条件的单位的申请,不得发放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集中处置单位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处置费纳入医疗成本。


五、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处置单位应每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输一次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运输医疗废物要采用有明显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运输车辆。


六、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置单位应拒绝收运,并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禁止各类人员捡拾医疗废物。未取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不得接纳、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用的焚烧炉停止使用。


七、医疗废物的分类、贮存、收集、运送、处置,实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统一制定的标准统一印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和集中处置单位运送人员在交接时共同填写(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分别保存5年。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分别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监督检查方案。


九、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要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十、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安全监管、环卫、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题词:环保  医疗  废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30日印发